由
職工盟組織的貨櫃碼頭工人罷工事件,超過二十多天的膠著局面,可以說“碼頭工人”是失敗了!
這麼的說,並不是認為碼頭工人希望爭取的目標有錯,也並不是說碼頭公司沒有責任改善員工的待遇;而是兩方面本來在整件事件當中都可以表現得不會像今天這麼的糟糕!
香港是奉行資本主義制度,在這個制度之下,法律條文是一切的核心價值所在;在這個原則當中,“人情”只能夠用來加強在“法律”理據判決之前的考慮,以增加公眾的支持;而事情最終還是需要在“法律”的範圍之內去解決。
早前已經說過,在資本主義制度當中,大商家都會以聘用特別的人去幹“Dirty Job”,目的就是要增加產量與利潤;同時亦滅少一些法律上需要負上的責任。
在這種“經營文化”當中,僱員
在薪酬和福利上向僱主有所要求,就同樣需要法律上的保障,這是一種相對性;所以,職工盟的李卓仁多年來都在議會裡希望能夠爭取“工會”更多的法定功能;談判 與 罷工
就是其功能之一。
“談判”需要技巧,“罷工”要有程序。
在這次工潮的發展過程裡,“勞方”在這兩項事情裡都犯了很嚴重的錯誤。
在歐美國家,保障勞工的法例已經十分完善,每當出現“勞資糾紛”,勞方
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時候,都會首先透過工會跟資方進行談判,經過第一
第二輪談判得不到共識的情況之下,才會宣佈一個“罷工通知”給與資方;資方在收在工會的“罷工通知”之後,會考慮是否作出讓步,若不然,就會進行危機處理來面對“罷工”所帶來的影響和損失。在工會宣佈罷工到實質的“罷工”開始之前,勞資雙方都可以說是擁有一個冷靜期;工會會觀察
資方的態度是否釋出善意;而資方在計劃危機處理的同時亦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這時候,就是第一個重要的“關鍵時刻”。
職工盟
今次策劃的“罷工行動”並不符合慣常的“程序”;而是以一種“突襲行動”的形式來“展示力量”;這種情況在歐美國家是不容許發生的。
在預先沒有公佈“罷工行動”而“罷工”,在歐美國家是被裁定為“非法”。
第二個
錯誤是首先開出的“要求”太高,而又只局限在調整“底薪”這個範圍之內。
要求加薪百份之二十的理由,是基於一個“18年”的累積數據;目標在一次行動填補“18年”缺口,是一個“不合乎理性”的要求,可以說這是一次“革命”,或者是一次“報復”多於一次“工業行動”!就算目標不改是百份之二十的調整,也應該接受分階段的進行,並不應該一次就位。
另外,在要求百份之二十的薪酬調整“前題”之下,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調整,例如以特別津貼或奬金的方式來填補差額,也是一個策略上的錯誤。
現實情況是香港的僱主十分忌諱於“底薪調整”這個項目;因為“底薪調高”,所需要繳付的“公積金僱主項目”亦相繼增加;所以一直以來,香港的僱主都會迴避這個“底薪項目”的“足額調整”,而選擇配合不同形式的“津貼”或“奬金”組合成為“一籃子”的薪酬調整項目。
這並不是一個值得提倡的“方式”,但是在勞資相等的談判策略上,資方也是有其立場的。同時,這也是香港就業市場的一個現實。
把“薪酬談判”變成為“針對個人的算帳”又是一個錯誤。
要求被認定以秘密身份成立外判公司的“當事人”參與“談判”,絕對不是一個“好決定”;相反,應讓要求有獨立身份的人列席以“沒有利益關係”的立場從中進行調停,是“薪酬談判”的必需元素;再加上,從“罷工行動”開始就以針對性的言論“壞人”“妖魔”“吸血鬼”等等來攻擊上市公司大老闆,希望引起公眾人士的關注,也是一種“不聰明”的手段。
明明就是知道上市公司大老闆的影響力巨大,只要說一句話,資方就會按照吩咐“辦事”,那麼,為何要從一開始就去“攻擊”大老闆呢?當大老闆從一開始就成為了“勞方”要“算舊帳”的“報復”目標,是被定性為一個“壞人”“魔鬼”,他的家族成員亦一併被“攻擊”;如此,就不會有一種保持形象
或 名聲 的動力 在關鍵時刻去擔當“白武士”這個角式。
談判的基本手段,就是要盡量保持不同“管導”的暢通,以傳達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訊息。這一次的“罷工行動”,勞方就是每一步都是為自己去關上不同的“管導”!
一個有理的要求,若然以各種不恰當的手段來進行,結果是不會好到那裡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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