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世間所有的事情都套用到“神的旨意”在當中;人世間的所有事情便變成了“神的安排”。
“生”、“殺”、“治”、“亂”全都是掌握在“神的手中”;這樣的歸宿的確十分權威,也不能被駁斥!
這種絕對的“宗教情懷”可以讓一個群體的成員對自身的身份認同感長期維持在一個超越其他群體的存在價值。
這種異於平凡的定位,或多或少會孕育出一份種族差異的優越感;倘若,自身族群的出現,是出於“神的安排”,是分別於其他族群的,是得到祝福的;那麼,這種異於凡人的自我形象便更強烈!
既然今天的一切都是從“形而上者”而來的,在如此的源頭之下,把一切都歸宿到這位“形而上者”當中,便是合情合理!
群體的興盛,是因為“形而上者”的意願!
群體的衰敗,是出於“形而上者”的嫌棄!
群體的安全,是因為“形而上者”的祝福!
群體的危難,是出於“形而上者”的試練!經過了接近二千多年的亡國離散,被群體視作為“形而上者”的責打與磨練,目的是要洗滌不潔,去蕪存菁!
二千多年後的復國,被群體視作為“形而上者”承諾的兌現,是身份異於其他群體的再一次立約的肯定!
“成”與“敗”都是出於“形而上者”的意願,跟世界上的任何人,任何事沒有直接的關係;在這種群體意識形態中成長,便孕育出一種與凡間分離的人生態度!
既然是以一種與凡間“分離”的生活態度活在世上,便不會太在意世間凡人對自己群體的批評和指責!
因為一切的行動,在群體而言,都是認定絕對符合“形而上者”的意願;所以,只要達到目的,任何出於行動以外的偶發事情,都不重要,就算是犧牲了無辜,殺錯了平民,也是可以接受的瑕疵!
在凡人當中的普遍道德價值,在泛神論的群體當中,並不適用!既然凡間的法制道德不適用,便沒有必要去理會!在“形而上者”的教誨與凡間的“法制”兩者之間,被分別了“為聖”的群體往往都不重視凡間的“法制”,直到不得不去妥協的時候,才會有條件地暫時勉強遵守片刻凡間的規條!
這樣的情況合理嗎?
也許在凡人而言,並不合理!
但是在被分別了“為聖”的群體而言,“神權”比“人權”、“法制”更重要!那怕會受到千夫所指,也不為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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