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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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109宗教 哲學 法律三面體 2 羅馬的強大


2013年4月2日下午8:11



塩野七生 在她的《羅馬人的故事》系列著作當中,曾經提出以下的說明:
猶太人 以 宗教匡正人民行為;
希臘人 以 哲學來指導人民生活;
羅馬人 以 法律來約束人民。
 
羅馬 在發展初期,一方面是用心建構完善“法律”在各個方面上的功能,希望可以達到借用“法律”來穩定社會。故此,在這個首要目標之下,羅馬所有的“法律”都盡可能以羅馬公民的生活是否可以透過“這一則法律條文”而得到保障作為基礎。
 
這套立法標準 讓 羅馬 從一個位處意大利中部的小城市 不斷發展起來,成為統一地中海世界的唯一帝國,足以證明“羅馬人 以法律來約束人民”是有 她 的可取之處;只是,單單一套《羅馬法典》絕對不能夠讓羅馬人“成大器”!
 
羅馬 在建國最初期的二百年裡,法律條文 並不詳細,大多數條文都只是針對重要事情而立案成法,其他沒有 法律條文 定明如何處理的事情,都是交由“羅馬權力三核心”來靈活“應對”;這三核心 就是建國被期 “王政時期”的 羅馬王、元老院 與 羅馬公民,三方面認同作出最終決定;但是,大多數情況之下,都只是由 羅馬王 提出“方案”,之後通知元老院“象徵式”通過就成為“法例”推行;羅馬公民 都只會是最後才知道“新政策”的內容。
 
進入“共和政治時期”,羅馬 沒有了“羅馬王”這個終身職位,改為需要每年選出一下年的“兩位共同執政官”來“配合”掌握實際“政治權力”的“元老院”集體領導模式去保障“羅馬公民”的“人身安全”。
 
當中值得注意的細節,就是每一年選出在來年擔任“共同執政官”的兩位最高公職人員,必需是一人“出身”貴族豪門,而另一人就必需“出身”平民階級;這是每一年的“執政官選舉”都必需要遵守的條文;目的就是表明一份“社會公平”的傳統,也為羅馬社會的“階級流動性”標示出一個終極目標,就是縱然是出身“貧寒”,只要努力也可以有一天能夠成為羅馬最高權力的擁有者,給與“一年”的時間讓身為執政官的人施展渾身解數來證明自己的能力與才幹。
 
故此,在進入共和政治時間的“執政官”,若然是出身“貴族豪門”的人,都會自資投入大型的公共建設,透過為“建設”命名來記下自己及家族的“名聲”;而“平民”出身的“執政官”,就大多數都會提交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法案”交給元老院通過,這些以今天的政治術語而言就是屬於“私人修例草案”的用意,大多數都是針對“社會現況”的需要來“立案成法”,加強保障羅馬公民的人身安全與財產權利。
 
羅馬 從這份“立法精神”所建構出來的“法律”,為 羅馬社會 定下了一套“硬制度”,讓所有人都心裡明白“生活的底線”應該放在那裡!
 
再加上 建國初期的 羅馬城,已經深深擁有一份對“希臘文化”的嚮往之情;故此,希臘的哲學思想所探討的“人生意義”與“生活追求”的“美”與“善”就不其然地融入了羅馬人 的心裡;變成為一種無形的力量來“補足”羅馬 法律 沒有觸及的地方,以所謂的“道德精神”來保障羅馬公民相關的“利益”與“人生安全”。
 
另一方面,羅馬 是一個“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所以,每一個羅馬公民都可以自由選擇任何一種“現存”於羅馬社會裡的宗教作為“心靈”的慰藉;同時,外來“新公民”亦可以帶同“本身”的外來宗教進入羅馬社會;只要這些“新宗教”以“平等”的態度來看待其他所有羅馬宗教就可以得到 羅馬 平等對待所有宗教的法律保障。
 
就在 “宗教”、“哲學”與“法律”的三面體保障之下,羅馬一天比一天的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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