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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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108宗教 哲學 與 法律 三面體


2013年3月31日下午2:22


塩野七生 在她的《羅馬人的故事》系列著作當中,曾經提出以下的說明:
猶太人 以 宗教匡正人民行為;
希臘人 以 哲學來指導人民生活;
羅馬人 以 法律來約束人民。
 
到了現代文明自由社會的環境,只是以“宗教”來維持社會的穩定所衍生出來問題,可以是極之嚴重與殘酷的,甚至會出現“摧殘”人性的情況。中古時代的歐洲“宗教裁判所”和今天的伊斯蘭極端組織“塔里班”就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教訓”。
 
若然,只是以“哲學”來指導“是非對錯”的標準,卻會出現很多不同的“道德標準”來迎合不同社會環境的現實需要,讓“實際需要去處理的事情”停留在一個“持續不斷的討論階段”,在各有主張的“開放空間”裡,沒有得到一個“標準”!
 
這就是“政治現實”;是明顯地跟“哲學”所包含著的“理性”與“真理”的彰顯特質相背馳;也就是“哲學”與“現實”所出現的“鴻溝”;因為,在“現實利益”的條件之下,人們往往會選擇自己得到最大利益的一方面。
 
假如,是以絕對的“法律條文”來約束人民的生活,以一種只看“合法”與“不合法”的標準來維持社會秩序,那麼就可能會出現“冷酷無情”的社會氣氛;也不能夠去約束法律條文沒有定明的“灰色地帶”出現的“狀況”。
 
三種選擇都各自有不足之處;人們歷經了千年的親身體會,才明白到現代的文明自由社會,是應該同時運用三種選擇來維持社會秩序與人民個人權利兩者之間的平衡。
 
當遭遇人生變遷的時候,在心靈空虛與孤單的日子裡,讓宗教力量來安慰人們的心靈。
 
在社會出現法律條文沒有“清楚”定明“是非對錯”的“狀況”,讓“哲學”的“理性”與“邏輯分析”來說明“狀況”對於人們的影響,給人們看清楚事態的發展將會如何。
 
當一個社會的法律條文經過一段日子的應用,讓絕大多數人民都習慣了,適應了 在法律之下那一些事情是不容許去“幹”,而“幹”了之後被“捉拿到”又會受到如何的懲罰;那麼法治精神就成為了穩定社會的重要支柱。
 
如此,三種“工具”各自在不同的“狀況”之下發揮著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作用。
 
在基本的生活作息範疇之內,法律條文給與了人們最大可能的自由與保障;當一些特殊的狀況出現了,而法律條文亦沒有明確定出“合法”或“不合法”的指引;哲學就成為了一個合乎理性與邏輯分析的工具,從道德良心的善與惡歸類來說明那種“狀況”是否需要被“制約”。
 
若然,人生經歷劇變,心靈受著折騰的日子,法律 與 哲學 都不能夠為人生給與希望與保障的時候,就讓 宗教 來安慰心靈,活著有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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