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奉行的“一夫一妻制度”,必需要配合“離婚制度”才可以有效運作。
可以把不適合的人在法律承認的情況下擺脫,才能夠展開新的生活;這個道理十分簡單,並不需要花太多的篇章去說明當中的理由所在;只需要留意一下文明國家的選舉制度就可以理解得到在法律承認的情況下除去不中用的人,改立一個當下合資格的人去接掌政權,就是文明國家保持穩定的先決條件。
那麼,婚姻制度 是否又可以這種“精神”去“遵守”呢?
“一夫一妻制度”的主旨,是不能在同時在身邊超過一個法律承認的“配偶”;重點就是在“同時”;而並不是限制人一生裡只能夠有一個“配偶”;若然
見異思遷,就必需要跟本來的那一位配偶完成“離婚事宜”之後,才可以再婚;故此,在“文明國家”裡,人 就是可以不斷的“結婚”與“離婚”;終其一生去找尋那個最後的一個配偶!
這種“一夫一妻制度”有沒有問題?
以“基督宗教儀式”舉行的法定婚姻,在教會而言是不容許“離婚”的。
但是,在法律面前卻可以。
若然,那人真的不理會“宗教的禁止”跟配偶離婚了,普遍的宗教懲罰就是不再被教會所接受;被開除“教會會籍”。
這種“被開除教會會籍”的懲罰,對於一個感覺到婚姻已經死了的人而言,重要嗎?
既然,不論是在俗世的社會裡,還是宗教規條的生活裡,人 也是可以在有需要的情況之下跟配偶“離婚”;那麼,文明社會的所謂“一夫一妻制度”的意義又是在那裡呢?
“一夫一妻制度”並不能夠保障“婚姻有始無終”,從“愛情”而生的“婚姻”就是會在“感情不再”的時候提出“終結”;甚至會在提出“終結”之前,衍生出種種的傷害,“不忠”、“無言”、“怨恨”…;這些都是經歷過“一夫一妻制度失敗”的人深深感受到的滋味。
其實,世界上是沒有一樣東西可以得到保証“永不改變”;有時候是“物在變”;另一些日子裡卻是“人在變”。
人不能夠阻止瞬間流逝,萬物總是在變動,只是在大多數的日子裡,人並不知道“當下”已變成“過去”;還是留戀在“從前”的那一個“當下”。
“文明社會”裡的“一夫一妻制度”就是在一個極之有限的情況當中,保障兩個曾經因為“愛情”而願意“一起生活”的人,得到普遍社會道德價值觀念的認同,借助“法律條文”的承認“夫妻”兩人的身份,這種身份的認同是不能夠滲入第三者;不容許“第三者”的滲入,就是一種“利益”的保障。
“婚姻”在法律精神裡也是一種“利益的關係”。
若然“愛”與“情”不再存在於一段“婚姻”當中;那麼,“利益”就會變成為這段“婚姻”當中的唯一原素;如何去“分配”有限的“利益”,就是“離婚制度”的主要目的。
“文明社會”裡的“婚姻制度”是以“一夫一妻”作為基礎,要去維護這種“一對一”的制度,就需要有一個“解除機制”;若然沒有了“離婚制度”這個“解除機制”,那麼,可以肯定的說“一夫一妻制度”也只是一種“名存實亡”的失效制度。
請注意,只是“失效”而並不是“失敗”!
若然,說是“失敗”的制度,就是會不再在社會裡“存在”!
能夠繼續存在的“一夫一妻制度”,要公民願意去“遵守”,就必定要有“解除機制”,這就明顯跟“宗教規條”有所抵觸。
只是以這一個題目而言,要求一對“愛”與“情”都不存在的“夫妻”繼續保留“婚姻關係”,是一種“折磨”;在這個情況之下,教會就變得近乎“脫離現實”了!
兩個不能夠離婚的人,各自去幹沒有婚姻責任的“私事”;那樣的“一夫一妻制度”有意義嗎?
文明社會 裡 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種“有始有終”可依循法律條文去處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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