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 本來參加的徵文比賽的題目是《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是甚麼,這種現象是否為自然法所容許》;盧梭認為這個題目不恰當;故此,改為《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
他這篇論文 日後被認定為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藍本,雖然,他這一篇論文因為被當時的評審以“離題”為理由不被接納,給與另一篇結論以“神容許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存在”的論文獲得了奬項;但是這篇《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的立論與論證方法卻成為理性主義的思想論述典範。
盧梭在這篇論文的獻詞當中,展述了自己對“國家觀念”的“思想”與“要求”;也可以說是今天民主國家基礎的一個重要基石。
盧梭理想的國家 有下列各項的要求。
:她的幅員以人的勞作能達的範圍為限,也就是說,以有效的治理這個國家的能力為限。
這是國家管治機關的能力在實質運作的効能可以達到如何的水平來作為國家版圖構建的重點考慮。以上一個世紀瓦解的“蘇聯”為例子,她 自我“瓦解”的原因有很多,國家版圖過大所出現的種族、文化
與 經濟 等等各方面的差異,都是“蘇聯”瓦解的原因;以一個中央集權的方式來管治如“蘇聯”這麼樣子的龐大國家,存在的問題不容易解決。
:在這個國家裡,主權者和人民只能有一個共同的利益。
這個所謂的“利益”究竟是甚麼的東西?絕對可以是各色各樣;但是,卻有著一個必要元素,就是在這個利益的追尋當中,各人都會預期自己可以在實現這個“利益”追求之後,能夠享受到當中的成果!
但是,這種只能有一個共同的利益卻可以成為毁滅性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日本和德國,就是以近乎全國認同的社會氣氛之下,發動了歐洲戰爭與太平洋戰爭,德國人與日本人
都本著入侵別人國家之後國富民強,所得到的利益自己必然可以分享得到。
:施政溫和的民主政府治理下的國家。
政府施政以溫和的手段進行,能夠得到普遍公民的支持嗎?這就需要追溯普遍公民的“守法觀念”是 強 還是 弱。在一個國民質素高,國民普遍守法觀念亦強的情況之下,政府溫和的施政是不會遇上太大的問題;但是,把這溫和施政實行在一個國民素質差勁,普遍守法觀念低的國家,政府所要面對的問題是艱巨的;甚至會出現頻繁的執政權力更替的混亂情況。改以強硬手段施政,可以取得暫時性的效果,但是卻有可能讓執政政府變成為“獨裁暴政”。
:在這個國家裡,誰也不能自認為高居於法律之上。
坦白的說,人就是天生下來就不平等的!為了彌補這種先天的缺陷,才需要“法律”來規定每一個人的平等;每一個人都需要遵守法律條文,沒有任何人可以高居於法律之上;以此來給與一個機會給天生下來就居於不利位置的人去爭取跟別人同樣的機會。
:如果有一個本國人為首領,同時又有一個外國人擔任首領,則無論他們如何分配權力,他們兩人都不可能為人們很好地服務。
本國人 與 外國人 是如何的區分?任何一個近代國家,都會有外來移民歸化入籍的法律程序,經過入籍歸化之後,就被視會“國民”,在同一個國家裡理應擁有共同的價值觀念,不會在法律與福利上有任何差異。在這個一視同仁的觀念之下,由土生土長的人
或者 是外來移民入籍歸化者 來擔任國家首領,並不會有爭議;問題 是出現在兩個權力相等但是卻擁有不同價值觀念的人共同分享治國權力,就必然會出現“制度上的矛盾”。
:我願意選擇力量微弱所以沒有出兵征服他國的野心,而更幸運的是由於她的地理位置優越,免除了被別國征服的憂慮。
或者可以理解為適度的國防力量!不論是中古時代還是現代世界,軍事國防的都會是一個國家的重大開支;倘若要發生戰爭,費用更加驚人,絕對是天文數字級別的“支出”;故此,一個沒有兵出國門的野心,也不會經常受到別國來犯的國家,只需要擁有適度國防能力就可以應付國際形勢變化,能夠把國家資源投放在其他有益民生的事情上。
:我願意選擇一個立法權屬於全體人民共有的國家作我的祖國。
國家的日常運作需要依靠法律的執行 來 維持不間斷的運作;故此,立法的權力在人民的手上就應該可以確保 國家的日常運作需要依靠的法律條文
是切合普遍人民的意願,而不會是違反普遍人民的預期。
:反對實行平民公決,因為按照這個辦法,國家的首領和與保衛國家最有關係的人,往往被排斥在與國家的安全有關的會議之外,而且更荒謬的是,連普通公民都享有的權利,竟不讓行政官享有。
這種反對實行平民公決的理由,是平衡 立法權力屬於全體人民共有 而出現的非理性情況出現。一時的社會思潮與時尚風氣,絕對能夠影響全國人民對時局的短暫反應,當人民的情緒受到激動的情況下,容許一般平民以公決的形式來決定國家大事的取向,絕對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因為,能夠掌握到真實國情的理應是當時的政府領導階層,政府認為是不應鼓動的時刻,是最有利於整體國家利益的決定;但是,往往就是在這個時刻,平民百姓是會持相反的態度。
:主張無論任何人都無權用自己的心血來潮而隨意提出新的法律。
這是確保不論是國家首領,議員 ,公職人員,公民 都不可以借用立法的途徑來為自己的利益來提供保護。立法,是需要一定的程序,不能衝動,以確保每一條提出來的新法律
都必需要公平與公正,也必需要具備持久性的效力。
:一個治理得不好的共和國,她的人民認為可以不要行政官員,或者只給行政官員一種不明確的權力,從而越俎代庖,自己掌握民政和執行法律。
主權雖然在民,但是治理國家的權力卻有需要交給擁有行政,立法與司法經驗的人來代行。若不然,在一個人人都有權力去實質管理自己生活範圍的地區,同時又可以私自執法,那麼情況必然是一團糟的!
:我要選擇一個由於人民自願把自己的權力限制於對法律的審批,限制根據首領的報告而集體對重大的公共事務作出決定。因此,他們將建立一些受人們尊重的機關,並慎重分配它們的職責。這個共和國人民,每年都選舉他們當中最能幹和最正直的同胞掌管司法和治理國家在這個共和國裡行政官員的操守,充分反映人民的賢明,官員和人民彼此是互相尊重的,因此即使偶爾有不愉快的誤解損害公眾的和睦,但在行事盲動和屢出錯誤的時期,也到處是一片有禮有節和互相尊重的氣氛。而且一切都要法律辦事,這是真誠的和持久的同心協力的表征和保証。
一個理想的國家體制,就是以上盧梭所說明的情況;不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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