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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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9日 星期日

 



香港保安主管錦囊95借錢

                    男人有一句不用多說心裡明白的說話,就是“朋友,有疏財之義”!

          只是當你真的“借了錢”給這位朋友之後,大多數的結局就是他不再是你的朋友了!

          能夠真的信守承諾把錢還清給你的朋友,世間難求,現實往往是“去如黃鶴”,老死不相往來!

         在工作環境裡,一旦牽涉到“借貸”,就必定脫離了“既定俗成”的“默契”;從前在工作上“正常”、“公平”、“償罰有理”都會不再一樣了。

故此,在工作單位裡,很多機構都會有規則列明所有員工之間不可以有“借貸”行為。在保安行業而言,因為是有明顯階級分別,亦必定需要嚴格遵守所有同事不論職級都不能夠存在“借貸”的關係。但是,在保安這一個行業卻依然存在很多“借貨問題”,影響到“盤”內的日常運作。

 曾經有一位駐場最高級保安主管職級人員,可以說是憑“借貸”這個行為讓自己“相識滿天下”,“盤”內所有口袋裡有“餘錢”的保安部下屬,甚至乎“管理處”的職員,都跟他產生了“借貸關係”;他確實有點兒“本領”!

談到這裡,需要去了解一下《防止賄賂條例》關於私人機構內同事與同事之間的“借貨”規定。

 在《防止賄賂條例》(201)9條,說明了僱員在未得僱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僱主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亦同樣違法。“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而“款待指供應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當一名保安上級成功向下屬“借錢”,絕對是會影響到“日常的保安工作安排”,這個影響甚至乎會影響现整個“盤”的“正常運作”。所以必需要在“問題”萌芽的初期就要立即處理;若不然,當“債主”的數目不斷增加,而又從來沒有履行“清還貸款”,累積的“借貨金額”達到了“大到不能倒”的階段,到了那個時候去“清理門戶”,你就會成為了一個“罪人”!

試去想像一下,當一個“久債人”每天都與“債主”相遇的日子也不會主動去“還債”;那麼到了不再每天相見的日子,還會主動聯絡“債主”去清還“欠款”嗎?

所以,當一個“問題”累積到了“大到不能倒”的現實情況,“凡人”就甚麼都做不了!

故此,就必定要在發現“盤”內同事與同事之間出現“借貸”情況就要制止!因為這種“借貸”大多數都不會是“單一事件”,而是“多次性”及“累積性”的事情,必定會影響到日常的“保安工作”。

至於如何去“處理”那個“四處借貸”的人?

最快捷的方法就是安排那個人“另有工作安排”!

因為這種“借貸”行為未必只是在“盤”內發生,當事人可能已經在外向其他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徑“借貸”,這些“放債人”可能會在“借貸人”未能履行“還款”的時候,致電“盤”的管理處查詢“借貸人”的情況,到了這個階段,就火單單只是保安部的問題了,已經必需要對相關人士採取行動。

這可能會讓一至兩名“盤”內的“債主”討不回借了出去的“借款”,但相對於容讓“慣匪”繼續向其他同事“借貸”而可能引致“大到不能倒”的惡果,已經是一個“最恰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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