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不形單不隻影

2026年2月24日 星期二

 



香港保安主管錦囊32 處理噪音個案 震動神器 

                    今天的屋苑住戶,已經沒有了昔日香港鄰舍之間的“睦鄰關係”,遇到不合心意的事件,就會致電保安部派人去處理;但又要求要保密投訴人的身份。因為,在大多數住戶心目中都有一個近似的想法,就是我有每月繳交“管理費”;故此,屋苑內所有事情倘若跟我有關的,你們都應該為我去處理;不論這件事是否由我“挑起”!

          某屋苑兩位住戶住在同一大樓內,一位住18A另一位住19A18A單位住戶經常致電保安部反映樓上單位發出拍打聲音,感到被滋擾。保安部亦多次派人到相關單位調查,19A單位內確實有發出聲響,都只是一些移動傢具的聲音,並不是連續性。兩個單位的個案持續了三個月。客務處亦曾經聯絡19A單位住戶了解情況,亦提意過是否可以在傢具的“腳”套上一些保護套,減低移動時發出的聲音。

        後來,19A單位亦開始反映樓下單位發出撞擊聲及感覺到單位地板震動。保安部當接到19A單位的反映派人到相關位置調查的時候,在18A單立門外確認有拍打物件的聲音由單位內傳出,在單位門外錄音記錄;當時單位內確認無人,致電聯絡18A單位住戶,表示早上已經外出,家中沒人,沒有啓動任何電器。

       追查過閉路電視影像,每次18A住戶離開單位之後大約二至三個小時,就會收到樓上19A單位反映樓下有拍打聲音及感覺到地板有震動;在18A單位門外錄音的時候亦確認是拍打物件的聲音。

       保安經理在屋苑每日早會上報告了這宗個案,聆聽了在18A單位門外錄到的拍打物件聲音,會議上所有人都同意18A單位是在外出之前用“時間掣”啓動“震動神器”。這個被啓動的“震動神器”並不是在啓動之後就一直運作,而是已經預設了幾個模式的“撞擊方式”及不同的“啓動與停止時段”;有連續三分鐘之後停止,也有啓動12分鐘之後停止;這是十分聰明的設定值,當保安部接報到來調查,來到單位門外,報復行動已經暫時停止,找不到証據。

         19A單位住戶曾經自行報警救助,保安部人員陪同警員來到相關單位門外,警員亦沒有聽到“撞擊聲”,也感覺不到地板有“震動”。

          保安主管在這個案裡縱使知道“兇手”是誰人,但基於被懷疑人士有“不在塲証據”,事情被“僵住”了。個案已經發展到成為住戶與住戶之間私人恩怨;雙方都沒有停戰議和的念頭。

         管理處在這宗個案裡的角式是“調停人”。但基於當事人都拒絕合作,讓事情拖延日久。保安部就被困在兩個單位住戶中間,成為了辦事不力及白支薪金的冗員。

         在這些私人恩怨個案當中,很多時候業主自住的單位大多數都會是最終的勝利者;因為對手是另一個業主的租戶,一般情況下的選擇權會比業主優勝,在鬥了兩年光陰之後,都會另覓戰場;甚少個案會是租戶獲勝。

         倘若兩個單位都是業主自住,那麼事件有可能直至世界未日也未能分出勝負。換人的反而是保安部。

          在這個案裡,18A單位的住戶是“租戶”,在租約期滿之後決定不再續租單位,事件就這樣完結。

         面對這種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的噪音投訴個案,負責的保安人員要保持耐性,不要因為想急於把真相擺放在枱面上而開罪了任何一方面,要明白這種住戶與住戶之間的積怨,結果往往可能是不分勝負,就算是管理處介入,家訪調停亦不會有結果。相關人士只是借用保安部及管理處來表達對於另一方人士的不滿,故此保安部人員不要強行擔當一個中間調停人;調停人的角式應該是由物業管理主任來擔當。

        保安部人員只需要每一次到場調查噪音個案的時候,記錄清楚時序,在現場採取了甚麼行動,用器材記錄現場情況,把資料聯同事件報告交給物業主任跟進就可以。有些長期個案為了方便尋找資料,會以專案形式開設一個《事件跟進記錄冊》,把每一次投訴個案的相關資料都輸入電腦,作為一個數據化的分析,為日後尋找解決方法提供資料,亦是保安部及管理處作為支持曾經努力去解決問題的理據。

          

2026年2月22日 星期日

 

香港保安主管錦囊31 處理噪音個案技巧




               對於聲音的靈敏度每一個人都不相同,保安人員在處理噪音投訴的時候需要以客觀的態度來判斷,再以這個客觀的判斷結果作為基礎去處理。

             在樓層公眾位置逗留五至十分鐘嚐試追尋聲音來源是一個客觀的方法,因為不單只要有一個合理時間性去追尋,亦需要向投訴者交代是如何去追尋音聲來源,要知道有很多投訴人是會透過單位大門的“防盜眼”來確認保安人員在收到通知之後,相隔了多少時間到場處理事件,所以要在他們視線範圍之內出現。

           在現場出現讓投訴人見到是基本動作,若然在相關位置未能追尋到聲音來源,就需要在投訴人單位所在的樓層為起點,對上三樓及向下三樓做一個巡查行動。很多時候一些意想不到的聲音會在沿走火梯上落的時候出現,就可以確認到是甚麼種類的聲音,亦可以追尋到發出聲音的位置。

           當追尋到聲音來源及客觀判斷屬於“噪音”之後,就需要進行“勸喻”。

          有時候發出噪音的位置是正在進行一些安裝,拆除或搬運的工作,而又把大門打開方便師傅出入單位,那麼保安人員就能夠以巡邏到現場為理由即時“勸喻”;無需要向任何人表示是接到其他人投訴來處理事件。

          要明白,當一個人做出了一些不恰當的事情,是不會希望被人發現;噪音製造者也是如此的心態;所以需要以一個間接的方法來“勸止”。

          在追尋到噪音來源單位之後,通知保安控制室或大樓的禮賓服務員用單位對講機聯絡相關住戶:「我是大堂禮賓服務員陳大文,請問在你的單位內是否聽到有好大聲的音樂聲,因為收到其他住戶反映,所以聯絡你確認一下有沒有聽到這種聲音」

        一般而言,沒有被指名道姓責問,噪音製造者都會閃爍其詞回答:「我無聽到呀!」之後就會把音量收細。

         另一種住戶就會大方回答:「噢,不好意思,我會關掉音響」

         找到“兇手”,破了“大案”,自然要向報案人交代。

        處理投訴事件的最完美結局,就是在接到投訴之後,成功處理事件,即時把結果回覆報案人。

         交代結果的時候,亦不可以說出“兇手”是誰人,只需要說明已經找到聲音來源,作出了勸喻,沒有再發出噪音;縱然報案人心裡知道“誰是真兇”,保安員也不可以說出真相。

        在追尋噪音的過程當中,都需要在尋找到聲音來源的時候,使用錄音器材把相關的

聲音錄下來,作為事實的根據。

12:00  保安控制室主任12345陳大文接到第118A住戶陳堅致電反映在單位客廳位置聽到有好大聲的音樂聲,要求派人處理 ;不可以入單位,但需要回覆。

12:05  保安主管45678李家超到達第118樓,在升降機大堂聽到大聲的英文歌聲音從18C單位內傳出;在現場錄音記錄五分鐘。

12:12   通知第1座禮賓服務員5678李美麗用單位對講機聯絡18C單位查詢是否在單位內聽到有好大聲的英文歌聲音。

12:14     職在18C單位門外聽到單位對講機通話的聲音。

12:16     18C單位門外再聽不到有英文歌聲音。

12:21     在第118樓升降機大堂逗留五分鐘,再沒有聽到音樂聲之後離開

12:26    致電聯絡第118A單位住戶陳堅,表示已經找到噪音來源,亦已經勸喻,沒有再發現有噪音發出。陳先生表示知悉。

(事件報告內容視情況而定增加或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