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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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 星期一

 




香港保安主管錦囊59 處理保安員爭執打鬥

  保安這一行有幾件事情是被列為“死罪”,其中一項是當值時“打鬥”。

           要先理解“打鬥”跟“被打”的分別;“打鬥”(Fighting )是兩個人都有出手攻擊對方;“被打”(Assault)就是被別人出手攻擊沒有還手。  

           倘若被發現在當值時打鬥交由警方處理,有關的保安員都必需要即時停職,等於取消了他做保安員的資格;因為警方牌照科會通知保安公司有關的保安員涉及一宗刑事案件;在警方擔保期內雖然並未由法庭定罪,聘用他們的保安公司通常都會暫停他們的工作,直到案件完結,被判無罪之後才能復職;在這段期間,相關的保安員想到其他的保安公司工作,通常都不會被聘用。

          故此,在“盤”內有保安員互相打鬥,都會讓駐場保安經理感到困擾,若然事件已經有住戶親眼目睹,就必需要即時報警處理;如此,警方到場之後,必定會要求查看閉路電視記錄(如有);確認了事件之後,就會拘捕相關人士帶返警署進一步協助;如果有明顯傷痕流血,會押解去醫院驗傷索取醫生報告作為日後進行檢控之用。

           所以駐場保安經理處理這種牽涉到刑事成份的個案,必需要注意,在不考慮“人情”而在“法律”之下,報警必然是正確的決定。

         就算相關的保安員平日如何的努力工作,在日光之下被其他住戶看到打鬥,就沒有私下和解的選擇;因為住戶把“盤”的管理權交由“管理處”負責,而“管理處”透過合約制度由住戶投票選出承辦保安工作的保安公司來保護所有持份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但這些保安員卻自己也不守法,在“盤”內打鬥;那麼又如何說服持份者繼續相信相關的保安人員呢?

        倘若事件發生時候並沒有被其他住戶看到,那麼是否可以給相關保安員一個機會呢?

         可以坦言這情況駐場保安經理最好不要單獨自行去處理或決定給與任何人一個機會,必需要跟保安公司的行動經理滙報,再去決定如何處罰相關員工。

         因為保安經理決定以雙方和解不追究來處理個案,不向公司OM報告,這可斷言必定有人把消息傳出去,幾天之後,保安經理就會收到管理處查詢是否曾經發生過打鬥事件。

           到那時候,保安經理就會成為一個“包庇”下屬的罪人,飛箭就會從四方八面射過來。故此,慈不帶兵,有償有罰,就是駐場保安經理的格言。

          面對沒有被“住戶”看到的“事情”,選擇以那一種方式去處理,就是駐場保安經理的責任。首先要評估一下將事件按照常規處理,會有多少機會由人傳人的方式去到“管理處”,如果評估後是必定會傳到“管理處”,那麼就要採用知會的方式告訴“管理處相關人士”,讓他們知道曾經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事件已經處理,相關保安員亦已經訓斥或書面警告。這種“自爆方式”會給與“管理處”預備一旦有住戶查詢的時候,就可以把事件完全推給“保安部”,說“保安部”已經作出了相應的行動;倘若有VIP不滿意,那時候才把相關人員“調離崗位”。

        當需要處理的人已經不存在,那麼就可以不去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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