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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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回憶中的警察故事 56 禁室 3

56 禁室3 法律到此為止
2008年12月30日上午1:25公開累積瀏覽 31 1




很多事情,沒有觸犯到法律,不能以法律的方法去制裁;但卻明顯的知道不對勁!
“不對勁”甚至到了“天怒人怨”,但是又拿他們沒有辦法!如何是好呢?
“替天行道”!
 
“替天行道”!
真的可以大快人心!
但是,這個“天”真的希望“人”代“祂”行道嗎?
還是…只是“人”按捺不住一時的衝動,以私刑來定“公允”!
 
或者凡間的“法律”,都是普遍為人類社會所“認同”為最合常理的約束;“最合常理”,就是最可能的“理智”、最可能的“公平”、最可能的“維持人性尊嚴”的底線!
當這些分別“人”與“禽獸”不同之處的底線被“發現”受到衝擊,相關的“人”便有“可能”被相關的法律條文“制裁”!
 
要去“制裁”這些衝擊“人之所以為人”的規範者,必需要有人“發現”出了問題!才可以引用相關的法律條文去審訊相關人士,讓他們“有可能”被制裁!
 
所以,整個執行“法律”的過程當中,是沒有必然可以“入罪”的把握!
香港施行的法律,是“普通法”系,這套“法律”的精神,是以所有人在未經法庭判決之前,全都被視為“無罪”的!當中包含了“寧縱無枉”的精神!是否有罪,需要由檢控官提出証據!
相較施行“大陸法”系,的地方,所有在初步調查後被認定為有足夠証據檢控入罪的“涉嫌者”,在法庭上接受審訊的時候,便已經被假定為有罪,“被告”要提出証據來反駁檢控!所以經常都會在電視新聞報導中看到“被告”者示眾!
 
所以,在香港法律之下,是以一種“寧縱無枉”精神來維持社會“公平”、“安全”!
所以,當18看到那個骷髏骨的身軀被抬走送去醫院的時候,心中縱然對站在面前的“報案人”感到一種強烈的不滿,也莫奈何!
他是在“虐待”骷髏骨嗎?
絕對是!
但是,骷髏骨可以表示出她一直以來都是“清醒的”,她的意願就是“不願意去醫院”!這個決定很清晰的從骷髏骨的口中說出來。她的丈夫只是聽從骷髏骨的意願!
 
骷髏骨丈夫這樣的決定,“恰當”嗎?
18認為絕對不“恰當”!
從骷髏說自己弄傷了腰骨的第一天,已經有數月的時候讓這位“男人”去決定是否有需要把骷髏骨送去醫院;時間絕對足夠。
只是,那“男人”一直的拖延,直到妻子變成了“骷髏骨”之後,才採取行動!
經過18的“私人法庭”審訉之後,18裁定那“男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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