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痴兄狂妹
他們有時候會“話”一“說”就是“粗口”
但是,當所有“壞人”的特質都不存在於這一個“家庭糾紛”成員身上的時候,那位站在眼前的“丈夫”、“妻子”、“孩子”就是法所不容的人;當下,身處現場的人,不會有任何特別的感覺;直到既定的程序完成了之後,靜下來,想一想,便會“莫若以明”!
一宗家庭糾紛,絕對不會是偶然發生的事情;必然是經過多月,多年的問題累積才會演變成為“衝突”;當中被牽扯的相關家庭成員,必然是“歲月磨人”;直到被帶進“官門”的之後,所有事情都變得不一樣了。
身為局外人,會去評價“這一個家庭”出了甚麼問題呢?
“仔打老豆”
“老公打老婆”
“兄弟大打出手”
當所有可以發生在所謂“文明”社會裡的怪行罪全部出現在“案發家庭”的時候,“警察”會去問一句:「他們在攪甚麼?」
有一次,18收到“電台”指示到達一個“家庭”處理一宗“糾紛事件”。
來到現場,自到屋內有一對兄妹;那個“男生”激動的對18說:「她拿西東朝我的頭擲過來…打中我的頭…腫了一大片…!」
那個“女生”沒有半句話,一直怒氣沖沖的瞪著那個“男生”。
18細心打量著兩人之後,詑異的問:「你們是兩兄妹嗎?」
兩兄妹年紀相差不大,但是,性情卻各走極端;相處於同一屋簷下的生活磨擦日積月累,各自口出惡言攻擊對方已經不能“平衡心理”了;隨手拿起一個“硬擺設”朝他面孔一擲…“痛快”!
“痛快”過後,“差人”來了!
18苦笑了一會兒之後,開始工作。
因為曾經“動手”,所以不可以在現場進行“和解”,否則,在“差人”離場之後,再一次“動手”便可能會傷得更重,有必要運用“衙門”權威來“震懾”兩位當事人。
在現場,18沒有要“電台”召喚“白車”將“兄長”送去醫院“驗傷”,而是把兩兄妹一拼帶回中區警署,交給值日官“發落”。
很時候,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在“家”裡是沒有機會解決的,必需要“外人”的主導才能夠停止“互相殘殺”。
如果,在現場按本子辦事,“警察”做了所有應該要做的“程序”之後,所有“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會不願意讓事情朝向“法律”那個方向來發展,而是把“事情”帶回家,關上門“自家人解決”。
那位隨手拿起家居擺設朝兄長“擲過去”的“阿妹”,並沒有一點兒的“慌亂”,起行前往警署之前還更換了一套“標緻”的“洋裝”,略施了一點“脂粉”;從外表裝扮來看,絕對不會有人知道“阿妹”剛剛跟“兄長”大打出手。
如此,再一次引證 外表越是美麗,越危險的道理!
眾人離開“案發現場”前往“衙門”的時候,“阿妹”神情自若的問18:「稍後我相約了朋友…不知道要多少時間才可以呢?」
曾經說過,警察最不願意去處理的事情,就是“家庭糾紛”;若然“家庭糾紛”演變成為“血案”,就算拘捕了“疑犯”,也不會有絲毫“立功”的感覺;看著疑犯,反而會更加“心酸”。
見証一個“家庭的不幸”,絕對沒有專業訓練可以提供的。
可能,看得多甚麼才是“壞人”,心裡對“壞人”有一種“標準模樣”;
他們有時候會在身體上“紋上”龍與鳳
他們有時候會在自己的頸上套上一條半斤重的金鍊他們有時候會“話”一“說”就是“粗口”
但是,當所有“壞人”的特質都不存在於這一個“家庭糾紛”成員身上的時候,那位站在眼前的“丈夫”、“妻子”、“孩子”就是法所不容的人;當下,身處現場的人,不會有任何特別的感覺;直到既定的程序完成了之後,靜下來,想一想,便會“莫若以明”!
一宗家庭糾紛,絕對不會是偶然發生的事情;必然是經過多月,多年的問題累積才會演變成為“衝突”;當中被牽扯的相關家庭成員,必然是“歲月磨人”;直到被帶進“官門”的之後,所有事情都變得不一樣了。
身為局外人,會去評價“這一個家庭”出了甚麼問題呢?
“仔打老豆”
“老公打老婆”
“兄弟大打出手”
當所有可以發生在所謂“文明”社會裡的怪行罪全部出現在“案發家庭”的時候,“警察”會去問一句:「他們在攪甚麼?」
有一次,18收到“電台”指示到達一個“家庭”處理一宗“糾紛事件”。
來到現場,自到屋內有一對兄妹;那個“男生”激動的對18說:「她拿西東朝我的頭擲過來…打中我的頭…腫了一大片…!」
那個“女生”沒有半句話,一直怒氣沖沖的瞪著那個“男生”。
18細心打量著兩人之後,詑異的問:「你們是兩兄妹嗎?」
兩兄妹年紀相差不大,但是,性情卻各走極端;相處於同一屋簷下的生活磨擦日積月累,各自口出惡言攻擊對方已經不能“平衡心理”了;隨手拿起一個“硬擺設”朝他面孔一擲…“痛快”!
“痛快”過後,“差人”來了!
18苦笑了一會兒之後,開始工作。
因為曾經“動手”,所以不可以在現場進行“和解”,否則,在“差人”離場之後,再一次“動手”便可能會傷得更重,有必要運用“衙門”權威來“震懾”兩位當事人。
在現場,18沒有要“電台”召喚“白車”將“兄長”送去醫院“驗傷”,而是把兩兄妹一拼帶回中區警署,交給值日官“發落”。
很時候,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在“家”裡是沒有機會解決的,必需要“外人”的主導才能夠停止“互相殘殺”。
如果,在現場按本子辦事,“警察”做了所有應該要做的“程序”之後,所有“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會不願意讓事情朝向“法律”那個方向來發展,而是把“事情”帶回家,關上門“自家人解決”。
那位隨手拿起家居擺設朝兄長“擲過去”的“阿妹”,並沒有一點兒的“慌亂”,起行前往警署之前還更換了一套“標緻”的“洋裝”,略施了一點“脂粉”;從外表裝扮來看,絕對不會有人知道“阿妹”剛剛跟“兄長”大打出手。
如此,再一次引證 外表越是美麗,越危險的道理!
眾人離開“案發現場”前往“衙門”的時候,“阿妹”神情自若的問18:「稍後我相約了朋友…不知道要多少時間才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