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睡眠 對於
平常人而言是一件“必然”的事情;但是,在其他人的心目中,卻是並不如此。
“深夜不能眠”這種生活,伊德在年少日子裡亦曾經親身體驗過,連續數年的“輪班”,每月都必然會有一整個星期的“夜更”當值;把這種“通宵不眠”的生活跟
一般人玩樂到天明 比較,絕對是兩碼子不相同的事情。
18
初出學堂的第一個“夜更”,被編排由 警長
帶領“巡邏車更份”;那時候甚麼也不懂的18
在人生第一個星期軍裝警察“夜更”就是擔任別人的“跟班”。“環頭夜更”都會安排“Road
Block”(路障檢查);在“新丁好勞動”的不成文規則之下,18 當然需要付出更多。
首先,“車長”會將 警車
停泊在雙行車道的“慢線”,“環頭”兩名“電單車巡警”會到來協助“設置路障”,“人馬”齊集之後就會從巡邏車後座把所有 “路障設備”搬下來。
流動發電機;
雪糕筒;
指示牌;
閃燈。
在 警察學堂
裡曾經“講解”設置一個警察路障的必需條件,“時間”、“地點”、“負責人數”與“設備”;到了真正 在市區 架設一個路障的時候,又是另一回事。
“下大雨不幹”;就是“絲絲雨點也不幹”。
“人少不幹”;
“太忙沒時間不幹”;
“路障閃燈壞了不幹”。
這些看似是“無關要旨”的事情,在一般市民心目中都會認為只是“警察”的借口;但是,若然這些在市民心目中認為只是“警察”的借口,真的在“執行路障檢查”的時發引致“交通意外”,那麼,身在現場的
警察 就需要“口供回不停”!
市民 是現實的。
警察 做得好
在市民心目中是“應該如此的表現”;到了 警察 犯錯了,就要承受四方八面的指責與批評;這就是“紀律部隊的現實”!
當年,機動部隊警員 鄭孟輝 在 警察路障執勤的時候, 被 丘達成 駕車撞死的案件;丘達成 被警方
控告謀殺;後來辯方找到一名市民報稱在 案發當晚,在家裡以望遠鏡看不到當時的 警察路障 有 閃燈;證供被法庭接納;丘達成 最終被判“誤殺罪成”。當時在現場的相關
機動部隊成員事後被檢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名”!
在太平盛世的日子,幹活並不需要“辛苦”;到了危急關頭才去拼命,!也許,習慣了
“太平盛世的日子”之後,大部份警察的“體形”已經“步入中年”,就是真的想去拼命也無能為力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