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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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回憶中的警察故事 129 水準是應該向上而不是向下


每一個國家 或 地區的政府,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工作表現評審”;不論是實行何種制度的政府,總是會在“關鍵的時刻”把經過精心挑選的“表現數據”拿出來擺放在公眾面前,以展示出“政府的有為”。

以“表現”來爭取“公民”支持的“公職文化”,在“民主社會”尤為重要;因為,沒有了“專制獨裁者”的絕對權力控制之下的“武裝力量”作為“震懾”民眾的手段,民間對“現政權”在各個方面上的“要求”就會透過不同的“渠道”表達出來,成為社會輿論以此“監察”政府不同部門的日常工作表現,而各個不同政府部門的日常工作表現就直接與現屆政府的表現連成一體。所以,“現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在來屆大選勝出連任,就是依靠不同政府部門的日常工作表現來爭取“民眾”的“良好感覺”,當有足夠多數的“民眾”認為“現屆政府”給與他們的感覺是良好,那麼“選民”手上的選票就會自動投入“現屆政府”的口袋裡。

故此,對於“非常任問責官員”而言,應屆的“政府領導人”能夠得到“公民”的接受與否,就是“個人官職前途”押上的注碼;倘若並不希望目睹“樹倒猢猻散”的“災難場面”出現,在客觀環境裡並不能夠影響其他部門首長的“處事作風”,就只可以專注於“自身”,把“自己”管轄的部門形象“裝扮得宜”以此來提升“個人”的“認受性”與“知名度”。

這種“民主政制”之下的“官場文化”,在香港還是英國殖民地的日子,不會有可能出現。那段日子的“香港官場文化”,只是簡單的“官管民”就是了!

既然是簡單的“官管民”,那麼社會的“大氣候”就操之於“政府”的手裡,風向是“左”還是“右”,就倚仗“長官意志”。


上世紀八十年代的香港,並不是一個“民主社會”,政治現況就是簡單的“官管民”,很多政府部門標誌都會加上一個“皇冠”以示其威嚴;經歷了六十年代末的社會動亂之後,香港警隊得到英女皇“賜與”一個“皇家”稱號,改名為“皇家香港警隊”,其“象徵”及“實質”意義是深遠的。

“皇冠”的“象徵”就是“英國的君主”,是一種特權的“不言而喻”;所以,當香港警察 被 冠以一個“皇冠”在頭上之後,情況就變得跟從前不一樣了。

這種來自頭上皇冠的身份象徵,從一個側面來看,其實只是“英國人”對待殖民地的“管治手段”,借助一些擁有“英國象徵意義”的海外殖民地臣民 來 管治 另一些 殖民地臣民;這種“管治技倆”在當時的“大不烈顛帝國”而言,是放在地球任何一個角落都是可行的。

在香港這一片小小的土地上,分劃出“香港”“九龍”和“新界”這三個不同的地域;為了配合這種“殖民地政府”的地域區分,皇家香港警察內部亦以相同的地域性來設下行為標準來管理三個不同區域的“警務人員”。

香港島是“警察”

九龍半島是“差人”

新界就是“打更佬”

一般人看到了這三個“稱呼”,會有如何的“第一印象”呢?

香港總督官邸坐落於香港島中環半山區;大部份英國派駐香港的殖民地高級官員的邸宅也是在港島區;故此,駐守在港島區的皇家香港警察 在日常的執勤工作裡時時刻刻都被要求需要遵照《警務手冊》的程序去處理所有類型的“案件”;這種來自“政治層面”的工作要求讓“中環警區”成為了全香港所有警察分區之首。

曾經有這樣的一個故事;中環警署 俗稱“大館” 是一幅擁有強烈英國殖民地風格的英式建築物,在建築物的中間空地停車場位置,有一支旗杆,每天清晨七時之前,都會由一名報案室值日警員負責“升上英國旗”;而英國旗的特別之處,就是以“米字旗”見稱,而這個“米字”卻有“粗邊”與“幼邊”的分別,若然真的不小心把“上下顛倒”,那麼就表示“英國”亡了!

英國人是絕對清楚自己國家長久以來都存在這種“亡國的風險”,但是卻從來沒有想到有需要去“改善”這種“風險”;結果,這種“亡國的風險”就成為了很多殖民地政府非英國公民官員頭上的一把刀。

事情終於在中環警署發生了!

在一個平常的清晨,報案室 接到一名“英語外籍人士”的投訴電話:「我們的英國何時亡國了?」

值日官 聽到這樣的一個投訴電,清楚明白到負責“升旗”的“值日”把英國國旗“倒轉了”!

翌日,中區警署指揮官收到正式的通知,被要求加強警署內所有華人警務人員對“英國國旗”的認識。

為了“亡羊補牢”,早中夜三更的報案室值日官同意在“英國旗”的繩圈加貼了一片膠紙以標示出正確的上下之別;只可惜,命運裡有必要發生的事情,還是會不斷的發生。

這個故事,拿來解說在港島警區的警務人員每一天都會被有形或無形的“英式文化”監管的情況,可以說是一種《警務手冊》的加強版本要求,也是從實際的日常工作當中,去學習“自保方法”,明白到“心願”不想在工作裡招惹“麻煩”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清楚明白“自己”的應有表現與責任,也就是“工作程序”的要求,當每一件“案件”都合乎“工作程序”,也有清楚詳細的“記事冊記錄”,那麼就算真的出了亂子,“自己”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會過於嚴苛;甚至可以“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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