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一個小便宜也不可以
香港的警察還擁有“皇家”銜頭的日子,是一段美好的時光;因為,不論是那一種人,都會在心底裡對於“左邊燒鵝比”有一種“敬畏”的態度;這段美好時光就算經歷港督下令“廉政公署”對警隊的“大整肅”之後,依然存在。
因為,所謂的“黑道中人”不再可以借用“利益”對 警察“行賄”,故此,總會對現役的
“警察”有幾分“尊重”;縱然不再可能成“朋友”也沒有必要公然成為“敵人”;故此,不同立場的人相遇之時,總是會“遵守規則”。
其實,“皇家香港警察”在“廉政公署”成立之後,本身進行了一次“大蛻變”,大部份警察成功蛻變,接受了當時港英政府推行的“高薪養廉”政策;沒多久,軍裝警察的制服改變了,男警不再露出一雙“毛毛腳”;這是一種明顯的“制度改變”形象化!
“發財”的日子不再之後,香港市民亦漸漸忘記了從前“警察的壞印象”,對於真正的公僕倒有一點兒的尊重;或者,在市民的心目中,警察不再“收賄”之後,給與“他們”一丁點兒的“小便宜”是無傷大雅的;故此,在七十與八十年代中期,不論是“軍裝”或“便裝”的警察在外執勤的時候,或者是休班的日子,不論是“合法”與“違規”的在外用膳,都會得到“折扣優待”;這些“小便宜”並不會讓人“發財”,只是一點點作為跟“衙門捕快”打交道的“敬意”,沒有人會認為是“犯了法”!
故此,在八十年代入職的“警察”都會經歷過“各方給與面子”的好日子;但是,當頭頂皇冠被拿掉了之後,“警察”再一次需要接受“制度改變”的現實;而這一次的改變,就是“小便宜”也不可以的“更高要求”!
所謂的“更高要求”其實也只是一種社會普遍價值觀念的“呈現”;並不為過,是“品格”的基本要求,也是香港警察從“皇家”稱號過渡到中國特別行政區的“身份轉變”必然要去接受的“現實”。
一些個別例子當中,就是一種“個人身份的優越感”促使當事人仍然在心底裡渴望得到“更好”的禮遇;縱然只是一些“小便宜”也樂於被“抬舉”!
這就是“為官者”經常踏足“雷池”也不自知的境況!也是社會普遍對“品德要求”的“投射”;縱然往往會有人心裡抱持“雙重標準”,也不會影響社會對“公職人員”的“嚴苛要求”;因為,的確是需要如此的。
官職
越高行為品格要求就越嚴苛,如此才可以確保“執行政策”的時候“公正”!沒有“階級特權”,沒有“公器私用”。
警司 黃冠豪
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被定罪判處入獄,就是社會普遍對公職人員“品德要求”的“投射”;並不視乎只是收取了一支洋酒,也不視乎接受了數千元的折扣優惠;而是一個“社會廉潔價值觀念”被“衝擊”的“危險”,需要即時作出有警告作用的“懲處”。
香港其實已經十分成功的為國家展示出一種“法治精神”的藍本;當中最重要的就是“當官並不是為了發財”,“當官也不可貪小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