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主管錦囊20 保安員進行急救
香港保安主管錦囊20 保安員進行急救
有一些事件是沒有保安員想在當值的時間去處理的;就是“死人”與“塌樓”。
回顧曾經討論過的“救護車到塲”事件,並不是全部都是沒有預先通知就來到大門口敲門;一些住戶在自行召喚救護車之後,是會通知“管理處”稍後會有救護車到達;這時,保安部收到通知之後,必需要即時派人到相關單位了解事件,提供協助。
曾經有這麼的一回事在某屋苑發生。
“管理處”接到一名住戶來電表示她的外傭睡在房間裡很久都沒有起來,叫喚她亦沒有反應,擔心她,要求派人到她單位看看外傭發生了甚麼事。
“管理處”把這個住戶要求隨即通知保安部經理,那時候正值“盤”的煩忙時間,保安經理就通知控制室主任會先行到住戶單位處理事件,稍後再安排保安主管到塲協助。
同時間,“物業經理”(村長)亦通知了,“管理處”一位職員帶同一部“AED”前往住戶單位協助。
當保安經理來到住戶單位的時候,女住戶(外傭的主人)引領到外傭的房間,見到一名女性府卧在睡床上,頭髮掩蓋著面部。保安經理用手指貼近外傭的鼻孔,感覺不到有呼吸。於是,用對講機通知保安控室召喚救護車,並告知病患失去知覺,沒有呼吸。
保安經理把外傭的身體仰卧在床上再一次檢查她的生命跡象;結果脈搏也探測不到。
這時“管理處職員”帶同“AED”到塲,兩人決定使用“AED”為病人進行“急救”,需要清除造成阻外的衣物,於是要求“外傭主人”在塲見証急救的過程。
現在的“AED”機,當打開的時候,就會播出中文指引,遵照指引去做把“檢測貼”貼在身體正確位置上,“AED”就會自動為病患進行檢查,確定是否需要為病患進行“電擊”。
這次“AED”檢查結果是要對病患進行“電擊”。中文指引提醒“施救者”不要觸碰病患,之後就對病患進行“電擊”。電擊完成就指示“施救者”為病患進行“心肺復甦法”。
現在的心肺復甦法已經不再鼓勵施救者為病患進行口對口的人功呼吸,而是使用手按呼吸器,所以保安經理與管理處職員就分工為病患進行“心肺復甦法”;保安經理雙手按壓胸口,管理處職員手按呼吸器。
與此同時,“AED”會繼續檢測病患的生命跡象。
結果,“AED”決定需要對病患進行第二次“電擊”。
“電擊”過後,“AED”再指示為病患進行“心肺復甦法”。
持續為病患進行了數分鐘心肺復甦之後,“AED”指示“停止進行心肺復甦法”,病患恢復了呼吸心跳;隨後安排病患以“復原卧式”等候“救護員”。
救護車到塲之後,向救護員講述曾經使用“AED”為病患進行急救,並“電擊”了兩次。之後救護員就接手處理病患,把病人送往廣華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這宗案例裡警方隨後亦有到塲進行調查,確認沒有刑事成份。
這名外傭送到醫院之後,在深切治療病房觀察,情況好轉之後轉送到普通病房休養;隨後情況穩定下來,她的女主人安排送她返回菲律賓。
“AED”在這次事件裡發揮了作用,也是為何陸續在公眾位置擺放“AED”的原因。
但是,現在仍然有很多“盤”的“管理處”是不鼓勵主動帶同“AED”到報稱有人“昏迷不醒”的單位;害怕使用了之後,得不到住戶的“感謝”,還收到“追究責任的通知”。
但是,本文仍然鼓勵各位保安主管在前往處理相關事件的時候,帶同“AED”以備必要時使用,就恰似是前往處理消防警鐘啓動時帶同滅火筒是同樣的道理。
14:45 管理處物業主任陳美麗通知保安控制室,第1 座18A單位內懷疑有人“昏迷不醒”要求保安部派員協助。
14:49 保安經理陳志堅到達第1座18A單位,女住戶李小姐引領到外傭房間,發現女傭府卧在床上,沒有反應,沒有呼吸脈搏;保安經理陳志堅通知保安控制室召喚救護車。
14:51 管理處助理物業主任林大文帶同“AED”到塲;單位住戶李小姐在塲見証,使用“AED”為病患者檢查,期間“AED”對病患者進行了兩次“電擊”;之後保安經理陳志堅及助理物業主任林大文對病患者進行“心肺復甦法”。
15:00 大閘保安員12345陳大文通知有救護車A123到達本苑,表示要到第1座。
15:04 保安主管23467馮志堅到達第1座地下,陪同救護員到第1座18A。
15:06 救護員到達第1座18A,保安經理陳志堅向救護員報告保安人員到達的時候,病患者沒有呼吸心跳,使用“AED”為病患者檢查,期間“AED”曾經“電擊”病患者兩次,之後為病患進行“心肺復甦法”。救護員接手處理事件。
15:15 救護員送病患者到廣華醫院由單位住戶李小姐陪同。
15:20 救護車離開本苑。
15:22 警車AM123到達本苑,保安主管23467馮志堅陪同警長1234到達第1座18A。
15:45 警長1234在單位內了解情況及檢視現塲環境之後,確認事件無可疑,沒有刑事成份。
15:55 警車AM1234離開本苑。
(事件報告內容視情況而定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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