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德 在今天把兩篇舊文再一次上載在網誌裡讓朋友重溫在事情還未發生之前,很多人雖然都知道但卻認為不需要理會的事情,到了覆水難收的時刻,就把所有責任推諉給別人(要強調,是把“所有的責任”);結果,就是一個爛攤子棄置在路上,等待收拾!
此文是在2013年8月22日發表的。
一個人的 暴力行為 與 不守法,大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可以借助外力來制止;但是,當 暴力行為 與 不守法是以一整個群體的方式去進行,那就不會有一個可靠的 “人”或“途徑”能夠確保有能力去“控制”正在進行當中的 暴力行為 與 不守法;因為,群眾從來都是“多樣性的”。
“多樣性的群眾”,是不能夠以單一的“權威”來制約,當“多樣性的群眾”基於一個原因而透過“暴力行為” 與“不守法”來表明立場的時候,就必然會出現一個“不受控制”的 “風險”;這個“風險”是否會真的演變成為“災難”,就是一個“道德性”的問題。
一個群眾運動,就是包含著很多的“風險”因素;選擇以“群眾運動”來表達“要求”的“運動領袖”,就必需要為“風險”承擔責任,並不能夠在“群眾運動”出現“不如人意”的“失控情況”之後,把責任推諉於他人。
在所有文明社會,“衝擊法治”就是一種“風險”!
在今天的世界而言,很多從事“群眾運動”的“領袖”,往往都會把“公民抗命”等同於“衝擊法治”;這種思維,是不正確的!
一個“公民”的身份,是有資格去享用政府給與合資格國民的所有福利、設施、保障;而這種“公民”的身份,亦同時被要求遵守所有國家定下的法例;故此,“公民抗命”就存在著一種嚴重的矛盾性!
當一個群體,公開呼籲國民參與一次“公民抗命”的“群眾運動”,當中要去“抗命”的究竟是那一條法例?而被“選上”了的這個“目標”在社會裡又有多少國民是真的認同需要透過“集體不守法”的行為來對政府施加壓力呢?
這些都是發起“群眾運動”的領袖 需要去承擔的風險!
“公民抗命”只能夠在現有合法途徑都不能夠滿足大多數公民都認同的“真理”得到展現的情況下所採取的“行動”,而並不是隨便輕易就採用的方法。
倘若,“公民抗命”被不同的群體拿來套落在“欲求不得”的目標上而成為慣常使用的手段,就會出現了一個社會現象,那就是會把所有不合乎法例的行為都會借用“公民抗命”的名義來“漂白”!
當“漂白”變成為不合法手段的“隱藏途徑”之後,法律 就不再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因為,任何的法律,都總會有“相關”的人士受到約束而失去了“相關行為”的自由;為了把這些本來在法律上清楚列明之不合法的行為“描繪”成為“侵犯人權”的“惡法”,相關人士只需要借用“公民抗命”就可以為隨後所出現的所有“不守法行為”找到一個“堂堂正正”的解釋,亦隨即把“執行”相關法例的“執法人員”冠以一個“權力過大”或“選擇性執法”的“指控”;如此的“群眾運動風氣”,把“法律”的權威“打碎”,同時亦將“執法人員”的“責任”以“公民抗命”的借口“輕蔑”;這並不是真正的“公民抗命”的原因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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