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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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45 香港行政長官選舉的建議


    “民主政制”是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以香港而言的“民主政制發展”就是需要去接受一種客觀條件,在“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之下的“民主政制”;這是《基本法》的法律條文基礎。

    故此,香港 2017年的《政改方案‧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就必需要符合這個條件才能夠落實;否則,就正如 政務司長所言,都只是“鏡中花,水中月”。

    行政長官的提名產生權,是在“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委員會”的 委員身上,這是一個先決條件;其他的途徑,例如“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是超出了《基本法》的法律條文以外;故此,不能夠採用。

    這是一個沒有能力去改變的“客觀條件”;任何超出這個 “客觀條件”的方法,都難以實行。

    所以,在這種 客觀條件限制之下,要提高 行政長官參選人的“代表性”,就需要回到“提名委員會產生方法”這個基本的問題上。

 

    需要一個如何的“提名委員會”才可以符合大多數香港市民的期望呢?(總是會有人不滿意的)

 

    以下,引用從前與現在的一些數據作為參考:

201221開始,1,200 人的選舉委員會由以下3個部分組成 註 :

  1. 1,044 [1,034]名委員由35個界別分組選舉產生;
  2. 60名委員由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產生;及
  3. 96 [106]名當然委員(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

選舉委員會38個界別分組 :

  1. 鄉議局 (28) [26]
  2. 漁農界 (60)
  3. 保險界 (18)
  4. 航運交通界 (18)
  5. 教育界 (30)
  6. 法律界 (30)
  7. 會計界 (30)
  8. 醫學界 (30)
  9. 衞生服務界 (30)
  10. 工程界 (30)
  11.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30)
  12. 勞工界 (60)
  13. 社會福利界 (60)
  14. 地產及建造界 (18)
  15. 旅遊界 (18)
  16. 商界(第一) (18)
  17. 商界(第二) (18)
  18. 工業界(第一) (18)
  19. 工業界(第二) (18)
  20. 金融界 (18)
  21. 金融服務界 (18)
  22.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60)
  23. 進出口界 (18)
  24. 紡織及製衣界 (18)
  25. 批發及零售界 (18)
  26. 資訊科技界 (30)
  27. 高等教育界 (30)
  28. 酒店界 (17)
  29. 飲食界 (17)
  30. 中醫界 (30)
  31.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55) [51]
  32. 香港僱主聯合會 (16)
  33. 港九各區議會 (59) [57]
  34. 新界各區議會 (62) [60]
  35.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16)
  3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6)
  37. 立法會 (60) [70]
  38. 宗教界 (60)

註:括弧內數字是每個界別分組的委員人數

  1. 方括弧內數字是每個界別分組由201210月起的委員人數
  2. (1)(35)界別分組委員由選舉產生
  3. 宗教界界別分組六個指定團體提名的委員人數如下:
    • 天主教香港教區 (10)
    • 中華回教博愛社 (10)
    •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10)
    • 香港道教聯合會 (10)
    • 香港孔教學院 (10)
    • 香港佛教聯合會 (10)

 

本人的建議,是將2016年的 區議會選舉所有勝選的區議員全部 加入 到“選舉委員會”內。

以下再引用從前與現在的區議會成員數據:

議席
1982
1985
1988
1991
1994
2000
2004
2008
2012
2016
官守
165
-
-
-
-
-
-
-
-
-
當然
57
57
27
27
27
27
27
27
27
27
委任
135
132
141
140
-
102
102
102
68
-
直選
132
237
264
274
346
390
400
405
412
431
總數
489
426
432
441
373
519
529
534
507
458

 

  2016年,香港政府不能夠再委任 區議員;換言之,當屈的全港區議會議員 都是透過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選出來的擁有高度民主認受性的 區議員;將這458名區議員全部加入到 “提名委員會”內,是有絕對的代表性;不論是所謂的“建制派”或“民主派”,都能夠先行在這個區議會選舉中以“公平的競選途徑”來 增加 日後 能夠在“提名委員會”提名自己 心目中理想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票數。

另一方面,在既有的“提名委員會”1200人名單裡,把原本屬於“港九各區議會”與“新界各區議會”的5760個名額刪除,之後加入2016年產生的全部區議會議員,再從既有的其他“提名委員會界別”增加三分之一的名額,把整個“提名委員會”人數增加致2000人,就是本人認為一個合適的人數上限。

這個方案,不會把原本存在於“提名委員會”內的界別刪除(這必然會引起強烈的反對),同時按名額分配增加了各個界別的總人數的產生方法不變,源用各個界別內的選舉產生。

過去的兩屆 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泛民”都有能力在“提名委員會內”取得足夠的提名人數 安排一名“民主派人士”出選;這就可以清楚展示“泛民”是有能力在“提名委員會制度”之下取得參選資格的;只要,提名門檻“不苛刻”。

故此,在人數提高到2000人的“提名委員會”取得400名委員支持就可以出選的安排之下,數字上就可以出現 五名 行政長官候選人;參選人數不會太多,也不會出現沒有選擇的情況。

今天,民主制度的 選舉 就是需要有後盾的支持才會有勝出的機會,這是一個現實情況;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也不能夠脫離這種現實;從“提名委員會”取得的支持人數,也就是一項“選舉實力”的具體化指標,這是全香港市民都可以清楚看得懂的“選前民意資料”參考。

到了真正的“行政長官選舉”透過300萬選民一人一票的結果產生出來的 行政長官,在市民心目中的認受性應該是必然的。
 
 這是本人的個人建議,如有不善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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