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制”是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以香港而言的“民主政制發展”就是需要去接受一種客觀條件,在“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之下的“民主政制”;這是《基本法》的法律條文基礎。
故此,香港 2017年的《政改方案‧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就必需要符合這個條件才能夠落實;否則,就正如 政務司長所言,都只是“鏡中花,水中月”。
行政長官的提名產生權,是在“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委員會”的
委員身上,這是一個先決條件;其他的途徑,例如“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是超出了《基本法》的法律條文以外;故此,不能夠採用。
這是一個沒有能力去改變的“客觀條件”;任何超出這個
“客觀條件”的方法,都難以實行。
所以,在這種
客觀條件限制之下,要提高 行政長官參選人的“代表性”,就需要回到“提名委員會產生方法”這個基本的問題上。
需要一個如何的“提名委員會”才可以符合大多數香港市民的期望呢?(總是會有人不滿意的)
以下,引用從前與現在的一些數據作為參考:
- 1,044 [1,034]名委員由35個界別分組選舉產生;
- 60名委員由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產生;及
- 96 [106]名當然委員(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
選舉委員會38個界別分組 :
- 鄉議局 (28) [26]
- 漁農界 (60)
- 保險界 (18)
- 航運交通界 (18)
- 教育界 (30)
- 法律界 (30)
- 會計界 (30)
- 醫學界 (30)
- 衞生服務界 (30)
- 工程界 (30)
-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30)
- 勞工界 (60)
- 社會福利界 (60)
- 地產及建造界 (18)
- 旅遊界 (18)
- 商界(第一) (18)
- 商界(第二) (18)
- 工業界(第一) (18)
- 工業界(第二) (18)
- 金融界 (18)
- 金融服務界 (18)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60)
- 進出口界 (18)
- 紡織及製衣界 (18)
- 批發及零售界 (18)
- 資訊科技界 (30)
- 高等教育界 (30)
- 酒店界 (17)
- 飲食界 (17)
- 中醫界 (30)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55) [51]
- 香港僱主聯合會 (16)
- 港九各區議會 (59) [57]
- 新界各區議會 (62) [60]
-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1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6)
- 立法會 (60) [70]
- 宗教界 (60)
註:括弧內數字是每個界別分組的委員人數
- 方括弧內數字是每個界別分組由2012年10月起的委員人數
- (1)至(35)界別分組委員由選舉產生
- 宗教界界別分組六個指定團體提名的委員人數如下:
- 天主教香港教區 (10人)
- 中華回教博愛社 (10人)
-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10人)
- 香港道教聯合會 (10人)
- 香港孔教學院 (10人)
- 香港佛教聯合會 (10人)
本人的建議,是將2016年的
區議會選舉所有勝選的區議員全部 加入 到“選舉委員會”內。
以下再引用從前與現在的區議會成員數據:
議席
|
1982年
|
1985年
|
1988年
|
1991年
|
1994年
|
2000年
|
2004年
|
2008年
|
2012年
|
2016年
|
官守
|
165
|
-
|
-
|
-
|
-
|
-
|
-
|
-
|
-
|
-
|
當然
|
57
|
57
|
27
|
27
|
27
|
27
|
27
|
27
|
27
|
27
|
委任
|
135
|
132
|
141
|
140
|
-
|
102
|
102
|
102
|
68
|
-
|
直選
|
132
|
237
|
264
|
274
|
346
|
390
|
400
|
405
|
412
|
431
|
總數
|
489
|
426
|
432
|
441
|
373
|
519
|
529
|
534
|
507
|
458
|
2016年,香港政府不能夠再委任 區議員;換言之,當屈的全港區議會議員
都是透過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選出來的擁有高度民主認受性的 區議員;將這458名區議員全部加入到 “提名委員會”內,是有絕對的代表性;不論是所謂的“建制派”或“民主派”,都能夠先行在這個區議會選舉中以“公平的競選途徑”來
增加 日後 能夠在“提名委員會”提名自己 心目中理想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票數。
另一方面,在既有的“提名委員會”1200人名單裡,把原本屬於“港九各區議會”與“新界各區議會”的57與60個名額刪除,之後加入2016年產生的全部區議會議員,再從既有的其他“提名委員會界別”增加三分之一的名額,把整個“提名委員會”人數增加致2000人,就是本人認為一個合適的人數上限。
這個方案,不會把原本存在於“提名委員會”內的界別刪除(這必然會引起強烈的反對),同時按名額分配增加了各個界別的總人數的產生方法不變,源用各個界別內的選舉產生。
過去的兩屆 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泛民”都有能力在“提名委員會內”取得足夠的提名人數 安排一名“民主派人士”出選;這就可以清楚展示“泛民”是有能力在“提名委員會制度”之下取得參選資格的;只要,提名門檻“不苛刻”。
故此,在人數提高到2000人的“提名委員會”取得400名委員支持就可以出選的安排之下,數字上就可以出現 五名 行政長官候選人;參選人數不會太多,也不會出現沒有選擇的情況。
今天,民主制度的 選舉 就是需要有後盾的支持才會有勝出的機會,這是一個現實情況;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也不能夠脫離這種現實;從“提名委員會”取得的支持人數,也就是一項“選舉實力”的具體化指標,這是全香港市民都可以清楚看得懂的“選前民意資料”參考。
到了真正的“行政長官選舉”透過300萬選民一人一票的結果產生出來的
行政長官,在市民心目中的認受性應該是必然的。
這是本人的個人建議,如有不善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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