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士強調尊重法律具有本質的重要性,他寫道:「當作為最後一種手段,他被逼抵制一種不公正的法律時,他必須服從由此給予他的懲罰。」這是美國一種基督教非暴力抵抗傳統。
金博士同時將他從事非暴力抵抗的決心跟他對道德與合法原則的嚴格尊重結合起來;結果,當法院認為他違反法律時,他順從地接受了監禁判決。《美國通史‧下冊》
今天的“民主明星”能夠理解這位上世紀六十年代的美國民主領袖對“法律跟自由”的自我約束精神嗎?
香港進入到“民主發展的爆發期”,很多人都認為對於不合時代進步的法律都不應該去遵守,冠稱這些法律條文為“惡法”,在一個“民主概念”裡,“惡法”是應該被“扔掉”,但是卻沒有一個“標準方法”來讓“民主支持者”去跟遵從如何把“惡法”廢除;故此,出現了“激進份子”習以為常透過“暴力手段”衝擊傳統政權來表達對“惡法”的不滿;在這種社會氣氛裡,鼓吹了一種“選擇性守法”的概念。
本來,只是單一針對一條“惡法”內容以高姿態的“公民抗命”手段來逼使政府修改“法律條文”的目標,都會隨著時間的過去失去了“單一性”,不同階層參與“公民抗命運動”的公民,漸漸會洐生出很多在行為上更“激烈”的分支,吸收更多不滿社會現況的人參與更多激烈行動。當社會運動發展到了這種不再溫和的手段,所有限制“他們”進行任何形式“抵抗活動”的“人員”與“法律條文”都會被“醜法”成為“妖魔”;縱然這些“人員”與“法律條文”本來只是屬於一些基本的“維持社會秩序”的共識。
金博士
對爭取民主自由的貢獻,是在於他一直以來所堅持的“尊重法律精神”。
無私的追求民主自由,若然是借助一種“暴力行為”來爭取,到了真的爭取成功之後,又可以要求後來者以一種“尊重法律精神”的態度來維持社會的價值觀念嗎?
“民主”跟“文明”有時候是會出現不對稱的情況,透過“暴力”來“爭取”民主
是一種“下下之策”,這不用多言也會明白。
很多時候,人們都會把“武力”與“暴力”混為一談,其實,兩者是有很大的“差別”。
在人類的歷史發展過程當中,每一個世代都會出現以“武力”來抵抗別人強加於自己身上的“暴力”,以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與民主自由的文明制度可以延續。
所以,在文明的自由民主社會裡,需要有一整套法律條文來保護公民在任何情況之下都得到人身安全的保障,為了履行這個責任,政府需要有限度而適當的“武力”支援,同時亦要確保所使用的“武力”不會被濫用造成“暴力”行為。
這就是“法治精神”當中一個特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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