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生命自己負責”對於大多數人而言,是一件沒有甚麼“大不了”的事情;認為是沒有甚麼“大不了”就會不太用心去“善用”;或許,還會經常去“浪費”。
有些人就是認為自己的“命”太長了,而另一些人卻十分害怕“死”;兩種截然不同的人走在一起的時候,必然會“貌合神離”,心裡認定對方“想的”“做的”都不“妥當”。
一個說:「活著是苦,是痛;我就是想“解脫”;只是,我自己“解脫”不了,當坦然說出自己的心意之後,卻招惹了一大群人來跟我說那句“活著多姿采”!來吧!請你們看一看我這身殘軀如何去“活得姿采”呢?」
另一個說:「人生免不了“不如意”,只要懷著信念,堅忍一下,總會找到轉機!」
這麼樣子的兩種人生取向,可以相容嗎?
其實,人應該何時就要死?
我們的文明是鼓勵“人”要“活下去”,而不是“去死吧”;所以,“死亡”從來都不是一件值得“慶祝”的事情;以“死亡”名義舉行的聚會都是為了“解慰之情”。
我們就是不會慶祝死亡!
當然,“死”的是仇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人,總是會有兩種“標準”來為自己應對人生。
有些人在心裡是被界定為“死了算吧!”。
另一些人卻是“請不要死”!
當中,原因是各人有異,絕對沒有一個“普遍性”的標準。
那些行為如“惡魔”的人,無時無刻都會有人在心裡“咒他死”!就算是有人真的“行動起來”把“惡魔”殺了,也不會有人為“惡魔”的死公開表達“由衷”之情。
因為,在人們心底裡認為“惡魔”是該死!
在同樣是“死”這個問題上,人們心底裡卻是認為“好人”是應該“不要死”!
有點兒糊塗了!
一個好人遭遇上不幸變成了一個就算是想“自殺”也沒有能力的人,文明社會主流思想就是要盡力去維持“他”的生命。而“生命”在於那個沒有能力“自殺”的人而言就恰似是活在沒有“生趣”的世界裡;這樣對於你/妳 而言,有問題嗎?
或許,在沒有甚麼人“知道”的情況之下“死了”,是沒有人會在意那個“死了”的人是否“安樂死”;只要不公開“實情”就是了!
但是,把“安樂死”這個名稱擺放在文明社會的公開討論層面上希望可以得到一個“客觀”判斷!這就絕對不可能了!
這個“不可能”是源自於
“人類”對自身的世界是有著一種“有形”與“無形”的“地域觀念”;在那個認為是與自己有關聯的“地域”上有任何的變動,都會“觸動”感觀神經所啓動的反應。
“活著”的時候,人們都普遍同意“自己的生命自己負責”這個要求。來到“死”的這個問題上,人們卻對“選擇死亡”這個決定權應該歸屬於誰人一直“不願意”來一個“清晰”的界定;這可能就是因為在人類
而言,“生”與“死”當中都是往往包含著一些“情”在其中。
“情”這東西卻是最沒有“標準”可言的。
因為“情”之所在,人們可以不離不棄守候在病床前。同樣是一份“情”之所在,人們卻又可以接受建議讓親人“不接受搶救”。
一生一死的決定都是從一個“個人意願”的最大可能性的“好”套落在一個不能夠決定自己“生”“死”的人身上。
可能,在地球上眾多的物種裡,就是只得“人類”才會為著同類的“生”與“死”產生如此多的矛盾。
“自殺”、“他殺”、“安樂死”在於
人類文明社會而言,都是屬於衝擊傳統道德觀念的行為;這最低限度直到今天也是如此。
基於人類文明當中的“喜生哀死”觀念,“安樂死”還未能夠從傳統禁忌裡釋放出來,人類文明還是要求我們“盡可能的活下去”;至於應該止於何時,就沒有人願意站出來定下一個終點。
或者,當人們基於某些原因決定“結束生命”的時候,對於仍然“活著”的人而言,必然是“情”愈深“痛”愈深。這在數年前的一篇網誌裡已經思想了這個境況;當下再想到“安樂死”這個問題,再一次想到人
活著是為了“別人”還是為了“自己”?
其實,所謂“活著的意義”或許就是需要“顧己及顧人”,在實現“自我”的過程當中,同樣需要關心別人的“感受”;這個道理大多數人都明白,只是實行起來卻又是另一回事。
當“活著的意義”落在“生”與“死”的問題上而同時又“涉及”到“安樂死”;那麼最終的依歸是否應當在於“當事人”的身上而並不是旁人的“態度”呢?
這是一個不容易“落實”的抉擇,是超出了一個“普遍性”的“道德價值觀念”;不論是如何的取決,都必然會引起另一方的批評。只是,在不絕的爭論與批評的過程當中,又有誰人會真正了解“當事人”的感受呢?
想了這麼多,寫了這麼多,看了這麼多,還是在一個迴旋處上找尋方向。
那位在現實裡為“病人”進行“終結生命療程”的醫生,最終因為公開在電視訪問節日裡播放出病人“接受安樂死過程”,觸動了司法部門的“神經”,認為他破壞了一個不正式的協議,就是在不引起社會廣泛注意的情況下,司法部門不會主動採取“檢控行動”;因為每一次的“檢控”都因為在辯方呈交法庭的“病人與家屬訪談記錄”錄影片段的時候,陪審團都必然會被眼前的病人與家屬所承受的“痛苦”所觸動,結果全都是判決“安樂死醫生”罪名不成立。
但是這一次的電視播放“死亡片段”引致司法部門再之提出檢控所選擇的方法,就是不讓辯方呈交“病人與家屬的証據”,只是把檢控過程局限於“終結生命療程”這個方法是否“觸犯了他殺罪名”。
當去掉了“人情”之後,案件就只剩下“有人死了”這個簡單的事實,陪審團只需要去裁決這個“他殺罪名”是否成立;不需要去爭論“安樂死”的值價。
不錯,回到現實,拿掉了“人情”之後,“死”就是“死”,當証實了並不是死於自然之後,就需要查明是“自殺”還是“他殺”,至於是否死得“安樂”與否根本不重要。這是“法律”的而需要,也就是“法律”的必然性。
至於其他的“人情”只能夠以個別特殊例子來看待。
而“安樂死”就是一件“特殊的事情”,有必要個別看待,不能夠概括而言。
還有很多原則未能想清楚,只能夠暫時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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