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
的 皇家香港警察隊 員佐級別警務人員 是設有一個“孤兒寡婦基金”來給與 員佐級別警務人員 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不幸“因公殉職”對其家屬的金錢援助。
這是政府法定公務員福利制度以外的“獨立運作互助社形式基金”不受政府監管;為甚麼
警隊可以自行營運這種形式的基金?
因為,當年的香港警察薪金並不是“高薪”一族,在微薄的“薪酬”不足以應付日常開支的現實裡,就需要一些“同僚情誼”在不時之需的時候提供實質的幫助;故此,員佐級別的警察自行組織了
員佐級別 的不同協會,所收取到的會員費用 及 個別 警務人員 自願性質的個人儲蓄供款 就成為了 貸款資金,為有需要金錢援助及借貸的警務人員提供最低利息貸款。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從前的紀律部隊福利並不穩妥,在職紀律部隊人員若然不幸
因公殉職 ,其家屬所得到的金錢援助並不足以應付日後的生活需要;故此,警察員佐級別人員 自行組織的協會,就彌補了這個現實的不足之處。
在這種背景之下,不幸身故的
警察,其家屬所得到的金錢援助都是“無需償還”的“義金”;若然家屬有心願,例如 殉職人員的子女教育費用,“孤兒寡婦基金”都會負上責任,直到已故警務人員子女畢業才會停止發放“義金”。
這可以說
是 一種 傳統中國官僚系統裡的“彌補機制”,以填補 法定制度的不足之處;是依附在 法定制度之內,但是卻不屬於法定制度所能夠管轄的組織和制度;如此,就出現了一個管理上的問題;就是
這些組織的營運在不需要政府部門支助的情況之下,政府部門就沒有權力去規管這些組織的資金用途;漸漸地讓這些組織的財政在實質上是脫離政府管理架構,但是卻又依附在政府部門架構裡的“三不管地帶”;而所謂的“三不管”就是“香港政府”沒有理由去管理這些自發組織、直屬政府部門沒有理據去管理這些部門自發組織、民間監察機構沒有權力去過問這些政府部門自發組織的運作。
當這些
政府部門自發組織的“資金”累積到了一個“過於充裕”的情況,就會讓 政府 和 直屬部門 感覺到有需要去處理這種“尾大不掉”的情況。
“孤兒寡婦基金”顧名思義
就是用作援助 已故人員家屬的基金;故此,受益者當然是已婚的 人員 妻室與兒女;其他 還沒有 結婚生兒育女 的人員,在“自願參與供款”之後,其實是沒有 受惠於這個“孤兒寡婦基金”的“保護傘”,只是替他人作嫁衣裳。
其實,香港的治安
在經歷了 上世紀 六十年代的暴動之後,相對而言是良好的,在加上 香港政府實施“全面禁止槍械”的法例,讓香港社會在過去的數十年歲月裡公認為治安最佳的城市之一;在這個“美譽”之下,因公殉職
的警務人員 幸運地 並不多。
在這個近乎是太平盛世的世代裡,警務人員的
“孤兒寡婦基金”不斷的累積,這個情況讓本初成立這個基金的意義再也沒有存在的理由了。
在香港回歸中國之前,香港政府終於表明了立場,下達了內部命令,要求
警務署研究結束“孤兒寡婦基金”的運作。
經過反覆研究與爭論之後,員佐級人員
終於同意結束“孤兒寡婦基金”,不再接受人員 供款;同時界定“已婚人員”與“未婚人員”的資格,將積存下來數目可觀的基金 發還給所有“未婚人員”;至於 “已婚人員”因為曾經受惠於這個
基金 的照顧範圍之內,所以沒有資格取得發還的本金和利息。
一些加入了警察部門超過十多二十年的“鑽石王老五”員佐級人員,好不容易才找到了願意結婚的對象,在“發還本基和利息”的消息影響之下,都會決定暫緩“註冊”;因為,十多二十年的本金與利息金額,確實“誘人”;故此,暫時跟意中人做一對有實無名的夫妻對於他們而言是合乎“警察邏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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