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主管錦囊32 處理噪音個案 震動神器
今天的屋苑住戶,已經沒有了昔日香港鄰舍之間的“睦鄰關係”,遇到不合心意的事件,就會致電保安部派人去處理;但又要求要保密投訴人的身份。因為,在大多數住戶心目中都有一個近似的想法,就是我有每月繳交“管理費”;故此,屋苑內所有事情倘若跟我有關的,你們都應該為我去處理;不論這件事是否由我“挑起”!
某屋苑兩位住戶住在同一大樓內,一位住18A另一位住19A。18A單位住戶經常致電保安部反映樓上單位發出拍打聲音,感到被滋擾。保安部亦多次派人到相關單位調查,19A單位內確實有發出聲響,都只是一些移動傢具的聲音,並不是連續性。兩個單位的個案持續了三個月。客務處亦曾經聯絡19A單位住戶了解情況,亦提意過是否可以在傢具的“腳”套上一些保護套,減低移動時發出的聲音。
後來,19A單位亦開始反映樓下單位發出撞擊聲及感覺到單位地板震動。保安部當接到19A單位的反映派人到相關位置調查的時候,在18A單立門外確認有拍打物件的聲音由單位內傳出,在單位門外錄音記錄;當時單位內確認無人,致電聯絡18A單位住戶,表示早上已經外出,家中沒人,沒有啓動任何電器。
追查過閉路電視影像,每次18A住戶離開單位之後大約二至三個小時,就會收到樓上19A單位反映樓下有拍打聲音及感覺到地板有震動;在18A單位門外錄音的時候亦確認是拍打物件的聲音。
保安經理在屋苑每日早會上報告了這宗個案,聆聽了在18A單位門外錄到的拍打物件聲音,會議上所有人都同意18A單位是在外出之前用“時間掣”啓動“震動神器”。這個被啓動的“震動神器”並不是在啓動之後就一直運作,而是已經預設了幾個模式的“撞擊方式”及不同的“啓動與停止時段”;有連續三分鐘之後停止,也有啓動12分鐘之後停止;這是十分聰明的設定值,當保安部接報到來調查,來到單位門外,報復行動已經暫時停止,找不到証據。
19A單位住戶曾經自行報警救助,保安部人員陪同警員來到相關單位門外,警員亦沒有聽到“撞擊聲”,也感覺不到地板有“震動”。
保安主管在這個案裡縱使知道“兇手”是誰人,但基於被懷疑人士有“不在塲証據”,事情被“僵住”了。個案已經發展到成為住戶與住戶之間私人恩怨;雙方都沒有停戰議和的念頭。
管理處在這宗個案裡的角式是“調停人”。但基於當事人都拒絕合作,讓事情拖延日久。保安部就被困在兩個單位住戶中間,成為了辦事不力及白支薪金的冗員。
在這些私人恩怨個案當中,很多時候業主自住的單位大多數都會是最終的勝利者;因為對手是另一個業主的租戶,一般情況下的選擇權會比業主優勝,在鬥了兩年光陰之後,都會另覓戰場;甚少個案會是租戶獲勝。
倘若兩個單位都是業主自住,那麼事件有可能直至世界未日也未能分出勝負。換人的反而是保安部。
在這個案裡,18A單位的住戶是“租戶”,在租約期滿之後決定不再續租單位,事件就這樣完結。
面對這種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的噪音投訴個案,負責的保安人員要保持耐性,不要因為想急於把真相擺放在枱面上而開罪了任何一方面,要明白這種住戶與住戶之間的積怨,結果往往可能是不分勝負,就算是管理處介入,家訪調停亦不會有結果。相關人士只是借用保安部及管理處來表達對於另一方人士的不滿,故此保安部人員不要強行擔當一個中間調停人;調停人的角式應該是由物業管理主任來擔當。
保安部人員只需要每一次到場調查噪音個案的時候,記錄清楚時序,在現場採取了甚麼行動,用器材記錄現場情況,把資料聯同事件報告交給物業主任跟進就可以。有些長期個案為了方便尋找資料,會以專案形式開設一個《事件跟進記錄冊》,把每一次投訴個案的相關資料都輸入電腦,作為一個數據化的分析,為日後尋找解決方法提供資料,亦是保安部及管理處作為支持曾經努力去解決問題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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