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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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40殺人事件薄


2008年11月29日上午3:45


   香港的法例,對於“殺人”的控罪,大致可分為“誤殺”、“謀殺”、“兇謀”或者裁定為“合法殺人”;而不是像一些荷李活電影中的“一級”、“二級”“殺人罪”。

    可以說,“殺人”在人的道德層面而言,是被劃分了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伴隨著不同的刑罰!

    若然不談“刑罰”,只探究“殺人者”的動機,就已經讓陪審團承受很大的壓力!

    因為,陪審團也正在進行一項可能需要結束另一個人生命的決定;換言之,陪審團也是正在進行一項“合法殺人”的行動!(如果那個地區還有死刑)


    自己從來都不認同“以暴易暴”的手段,因為根本解決不了問題!

    雖然;有時候,內心真的會認為某些人真的“該死”!

    但是,“該死”並不等於必定“要殺”!

    所以,能夠讓一個組織,認為必需要透過殺死心中所認定的目標,才能為自己獻身的“理想”表示堅定不移的信念、那怕要殺害數十、數百、數千的生命,也是為了達到“實現信念”的必需手段!他們並不是出於“一時衝動”、“也不是為了金錢財富”,而是為了心中的“真理”而去殺人!

    在他們的理念當中,把素未謀面的陌生人殺掉,以殺害無辜者的生命來打擊心目中真正的對頭人,就是一種“合理”的手段,以這種“手段”來達到打擊對頭人的目的!

    所以,以恐佈行動來進行的集體“謀殺”事件中,施襲者絲毫沒有一點罪疚感,反而深深認定是為了一項崇高的目標而犧牲!
這絕對不同於社會中所發生的個別“殺人事件”

    美國,一位八歲的小童,因為長期受到父母的“打屁股”體罰,心靈受到很大的傷害,所以便對自己說:「只能夠忍受到第一千下打屁股的體罰!」

    結果,父親在小童的屁股打了第一千下的時候,小童便用步槍,槍殺了他的父親!

    這位小童真的殺了人,所殺的還是他的父親,法律應該如何裁決呢?

    或者,很多時候,發生了這種悲劇;不論主角是極端組織,或是八歲小童;當中,從實行殺人計劃追查到殺人意念產生的一刻;可能,那位殺人者所經歷過的不幸,也是人間悲劇!

    自己絕對不認同以“殺人”來解決問題!

    只是認為除了要去善後“殺人”的事件,還需要去找出“殺人者”的動機,透過明白“殺人者”的動機,讓我們自認是“文明”、“自由”、“民主”的世界認真的改變這種長期被社會忽略、歧視的一群對主流制度的不滿!化解心中的怨恨!這絕對比採用“以暴易暴”的手段來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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