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份婚姻協議書中訂明了以下條件:
1)在結婚第一年內離婚,贍養費是$1,xxx,xxx
2)在結婚第一年之後才離婚,贍養費是2,xxx,xxx,之後每年增加5xx,xxx,上限為5,xxx,xxx
3)婚姻有效期內所生兒女,不論是男或女,在離婚後撫養權歸父親。
4)婚姻有效期內所生每名兒女,不論男或女,母親都可以得到5xx,xxx作為個人生活費。
或者,以上的協議,在很多富豪的個人律師秘密檔案中,都一直沿用至今。從每一段婚姻開始生效的第一天,便一直擔當起保障富豪個人財產和感情的工具!
現在正看著此文的你,羨慕嗎?
還是…
憤憤不平!
在這種婚協議之下“做夫妻”,是何種“滋味”呢?
是多幾種保障!
還是…
多了很多重憂心!害怕將來感情一旦再也維持不到最低限度的要求,需要分開的時候,一方將會被“宰割”,而另一方又怕會“人財兩空”呢?
曾經多次在教會弟兄姊妹的婚禮當中擔任“詩班員”獻唱婚禮歌曲。每一次都會聽到主禮的神職人員以神的名義說:「神撮合的,人不能分開!」
但是,這些由“神撮合的!”,到今天,卻有很多都已經離婚了!
寫到這裡,真的需要一些時間整理一下某些傳統的屬世與屬靈的婚姻觀念!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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