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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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28婦女墮胎權利


 



《美國通史》第十章
“生命權優先 與 選擇權優先 成為區分人們在墮胎問題上立的術語。”
 
從前,傳統的歐洲國家,在宗教的影響力之下,是不容許女性進行“墮胎”,這是基於一個“靈魂”存在的宗教信仰內容,是沒有“空間”去討論。
 
但是,社會進步了,人的“自主意志”強化了,“民主”觀念增加了,“事情”就有需要作出調整以配合社會的發展步伐。不管是如何的“不情願”,也需要學習去適應“新一代”為了不同的“理由”而作出不盡相同的“行為”來為“自己的理念”在社會裡爭取支持。
 
上世紀之初,美國婦女為了爭取跟男性“相同的社會地位”,受盡了“苦頭”,當中以“婦女墮胎權利”最為“有代表性”;因為,“墮胎權利”就是牽涉到“個人意志”與“宗教傳統”的“基礎價值觀念”;要知道,“美國”在某程度上而言,就是以“神權立國”的“國家”,“她”的國本是充滿著“神旨”的應允與責任,有一種不言而喻需要為“神”的“國度”在世上“彰顯公義”的“道德責任感”在“新大陸”這片土地上傳播;故此,當上世紀的美國婦女團體組織起來為“婦女墮胎權利”爭取“法律”上確定的時候,所引起的“社會反對聲音”是強大而無情的。
 
“胎兒”的生存權是不可被奪去的!墮胎是不符合“宗教對生命的態度”;就算“婦女”是在不情願之下被“因姦成孕”,腹中的“胎兒”也有“生存的權利”。
 
保守的宗教領袖或許可以高聲倡言“瑪利亞”也是在不情願的境況之下,懷了“主耶穌”,這是“因姦成孕”嗎?最終,瑪利亞還是服從上帝的旨意把主耶穌生產下來;當然,應讓沒有人敢說這麼樣子的一個宗教訓言!
 
現在回看,上世紀在美國出現的“女權醒覺運動”,不可以否認“它”的價值是重大的。這標誌著一個強烈的“個人意志”是可以凌駕於“傳統道德觀念”,在這個“墮胎問題”上,“選擇優先權”相比於“生命優先權”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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