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惹官非”不論是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一件“消磨人生”的事情;或許,這就是可以計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範圍裡!
可能,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裡的一個普通現象,“錢”不是口袋裡沒有,而是沒有能力在“天亮”之後拿出“一大舊錢”來辦點突發的事情!
還記得香港首富大兒子被綁架的“非正式案件”嗎?
那位向高難度挑戰的“綁架案慣匪”可以說是一個“有頭腦的罪犯”,就算是全香港都知道他“干犯”了不少於一次的“富豪綁架案”,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之下,也不能成功讓他入罪判監,只能夠讓他在香港報章頭版裡展示“戰勝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得意表情”!
為何可以如此?
“大富豪”擁有數以億計港元的“贖金”,不愁沒有專門為“江湖中人”包打官司的有名“大狀”為他在“法律條文”當中找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論點,拿到法庭上“堂而皇之”地為“江湖中人”免除法律上的任何責任!
這種事情,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和地區並不宰見!
或許,幹了第一次之後,沒有多少個人可以真的從此“洗手不幹”,總會認為可以“混得過去”!
沒有想到,天下事,“惡人自有惡人磨”!
在“民主”“自由”的法律制度之下動不了“大富豪”一根汗毛;來到“中國大陸”的土壤上,卻可以不依“民主”“自由”的定義,拿出了一整套“不是理據的理據”,在中國大陸的法院裡追訴 發生在香港的“嚴重罪行”!
這不合常理,不合法制,但是,卻把一個“香港慣匪”在香港犯下的“罪行”,拿到“中國大陸的法院”裡判下“死刑”!
這可以說是極之不合法制的“判刑”,所判的“罪行”在香港從來沒有人“報案”,一切消息都是報章的“新聞報導”,香港的富豪們根本不願意站出來“証實”或“否認”;但是,這並不表示他們真的不願意有人為他們“討回這一口怨屈氣”!
香港法律 沒有能力保護“國家級別的富豪”,於是,“國家”便以自己的方法去表示“關顧之情”,這在香港人眼裡,又是另一番滋味在心頭!
但是,一個“自認絕頂聰明”的慣匪卻不會甘願自己的“傑作”沒有被人知悉封存於黃土地裡,總會按捺不住想“再幹一次”,到那時候,目標人物有可能不再是香港的富豪,而是國內的“高幹與革命先烈後人”,故此,有需要把“腫瘤”徹底切除。
有人說,中國大陸的法制“不公正”,缺乏透明度,不是“普通法制”,也不屬於“大陸法制”;而是一種以政治作為主導的控制“法律執行方針”的不成文法規。“不成文法規”的好處,就是可以隨現實的需要去詮釋,如此,便總可以在“法規”裡找到配合形勢的相關條例拿來作為“口實”!
人生會有多少個十年可以拿來讓人去“消磨”?
若然“官非”並不是“個人行為的後果”,而是“飛來的横禍”,那麼總會教人“憤憤不平”!
在香港,沒有錢的人“招惹官非”,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有錢人,不用多說,也會有人自動請纓“包打官司”;最艱難的,莫過於“高不成又低不就”的所謂“中產人士”。
可能,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裡的一個普通現象,“錢”不是口袋裡沒有,而是沒有能力在“天亮”之後拿出“一大舊錢”來辦點突發的事情!
還記得香港首富大兒子被綁架的“非正式案件”嗎?
那位向高難度挑戰的“綁架案慣匪”可以說是一個“有頭腦的罪犯”,就算是全香港都知道他“干犯”了不少於一次的“富豪綁架案”,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之下,也不能成功讓他入罪判監,只能夠讓他在香港報章頭版裡展示“戰勝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得意表情”!
為何可以如此?
“大富豪”擁有數以億計港元的“贖金”,不愁沒有專門為“江湖中人”包打官司的有名“大狀”為他在“法律條文”當中找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論點,拿到法庭上“堂而皇之”地為“江湖中人”免除法律上的任何責任!
這種事情,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和地區並不宰見!
或許,幹了第一次之後,沒有多少個人可以真的從此“洗手不幹”,總會認為可以“混得過去”!
沒有想到,天下事,“惡人自有惡人磨”!
在“民主”“自由”的法律制度之下動不了“大富豪”一根汗毛;來到“中國大陸”的土壤上,卻可以不依“民主”“自由”的定義,拿出了一整套“不是理據的理據”,在中國大陸的法院裡追訴 發生在香港的“嚴重罪行”!
這不合常理,不合法制,但是,卻把一個“香港慣匪”在香港犯下的“罪行”,拿到“中國大陸的法院”裡判下“死刑”!
這可以說是極之不合法制的“判刑”,所判的“罪行”在香港從來沒有人“報案”,一切消息都是報章的“新聞報導”,香港的富豪們根本不願意站出來“証實”或“否認”;但是,這並不表示他們真的不願意有人為他們“討回這一口怨屈氣”!
香港法律 沒有能力保護“國家級別的富豪”,於是,“國家”便以自己的方法去表示“關顧之情”,這在香港人眼裡,又是另一番滋味在心頭!
倘若,“大富豪”的“目標”並不是“國家級別的富豪”,而是一般的“中產人士家庭”,那麼可以推論這位“有頭腦的慣匪大富豪”可能真的能夠在中國大陸“化名”為“大耳牛”過著穩形富豪的生活!
但是,一個“自認絕頂聰明”的慣匪卻不會甘願自己的“傑作”沒有被人知悉封存於黃土地裡,總會按捺不住想“再幹一次”,到那時候,目標人物有可能不再是香港的富豪,而是國內的“高幹與革命先烈後人”,故此,有需要把“腫瘤”徹底切除。
有人說,中國大陸的法制“不公正”,缺乏透明度,不是“普通法制”,也不屬於“大陸法制”;而是一種以政治作為主導的控制“法律執行方針”的不成文法規。“不成文法規”的好處,就是可以隨現實的需要去詮釋,如此,便總可以在“法規”裡找到配合形勢的相關條例拿來作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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