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香港為了“法制”而進行“公投”來決定往後的“法律制度”是以“寧縱無枉”作為大原則?還是以“寧枉無縱”作為威嚇手段?那麼,香港人又會如何決定呢?
可能,在“民主”與“自由”的 國家 和
地區,“法律”往往都會是向“有錢人”傾斜,這是無可否認的現實;但是,縱使如此,“有錢人”還是需要依靠“專業人士”透過“合乎法制”的方法來為自己“被告的身份”找尋反駁的論點;其結果,可能並不能夠“反映事實的真相”,但卻有一種“普遍的觀念”在外在行為上需要服從“法庭判決”!
在“普通法制度”之下,“寧縱無枉”或許經常都會出現,但是在權衡“利害關係”之後,這個在“普通法制度”之下附生著的“畸胎”是無法徹底切除的!
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判案準則,本來的意義是為了避免“誤判寃案”輕易出現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和地區,造成“與生俱來”的人權 受到剝削與侵害,是“兩害取其輕”的道德選擇;故此,“公義女神”的雙眼才會甘願被蓋上一塊白布,不問出身,不問社會風氣,不問人情所在,只憑“天秤上兩端的輕重”來定公允!
雖然,很多人都會利用“公義女神”雙眼被蓋上一塊白布的機會來為“罪有應得”的“人”找來“脫身”的理由;但是,這只能計算為一種“極端”的情況;在真正“民主”與“自由”的國家 和 地區,還有另一種“評定是非對錯的道德力量”,這就是“輿論”!
“輿論”的焦點當到達“一面倒”的情況之後,其力量足以讓“它”成為了不常設的“法官”,能夠在“社會普遍嘩然”的日子裡,擔當起一種“平衡心理”的作用,讓“民情”可以“表達不滿”,慢慢形成一種“有形的力量”,提醒“三權分立”的關係者,又是“時候”需要處理一些“越軌了的事情”,把那頭剛剛“出軌”了的火車“拉回”既定的“路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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