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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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16一巴掌下的香港法制 4 法律守關者


2010年8月12日上午3:01


     香港法治的第一層守關者,並不是警察,而應該是“香港市民”本身的“道德良心”;這麼樣的說,似乎有點“理想主義”,但是,卻理應是所有“民主”“自由”國家與地區的普遍社會價值觀;若不然,這些“國家”與“地區”標榜的所謂“民主”“自由”,便只是拿來“裝飾門面”的工具罷了!

    這個第一層守關者的防線,若然被衝破了,才需要“警察”來堵塞缺口。一般情況而言,在街上“執勤”的“警察”,只是以一種“展示武力”的“威嚇”方式來達至“法律”得以在某種程度上被“遵守”;當“軍裝警察”離開“街頭鬧市”之後,普羅大眾會否繼續“遵守法例”!那便要視乎普遍的“社會價值觀”能否發揮作用。

    這種“社會價值觀”其實簡單而言,就是每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當中,從親朋友儕身上所學習得到的“是非對錯道德觀念”,究竟是“以滿足一己為主要考慮因素”?還是接受“推己及人”的“人倫觀念”?

    “法律”本身就是拿來“限制”人的“過份行為”以免這種“過份行為”影響及傷害到其他人;當“過份行為”被人“發現”了之後,便有可能需要接受“執法者”的調查,以確定這種“過份行為”是否需要接受“法院審訉”來決定承擔“責任”的輕重。

    所以,在香港的執法人員,是不會在街上“執勤”的時候,同時以“量刑者”的身份來決定“觸犯了法例”的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就算是“定額罰款通知書”(牛肉乾)也不是即時把罰款繳交給“執法人員”,故此絕對不會出電影《特警判官》裡的主角史泰龍 那樣的“就地正法”場面!

    那麼,是“誰人”決定“誰人”需要面對“法庭審訊”這第三層法律守關者?

    在香港,一般情況下就是“CID”的當值督察。

    就是這位“當值”的“CID”督察來決定“誰人”需要在“明天”到法庭 “過堂”見法官;所以,這個第二層法律守關者在某程度上而言,是擁有很大的“權力”來決定誰是“真兇”!縱然這個所謂的“真兇”只是一種“假設”,還需要“法庭”來“定斷”是否“入罪”!

    若然,當值的“CID”對於“面前”案件能否拿上“法庭”之後成功入罪有所懷疑,便會聯絡“律政處”要求“法律建議”,以“律政處”認為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入罪的“百份比”作為“考慮”!

    其實,這種“尋求律政處建議”的程序,在“第二層法律守關者”而言,是一種“保險制度”,以避免在法庭上“輸掉官司”又要“賠堂費”的“全輸局面”出現!

    因為,在法庭上“輸掉官司”並沒有甚麼“丟面子”,最“難堪的”就是要“賠堂費”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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