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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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14一巴掌下的香港法制 2 沒長進的不肖子孫


2010年8月9日上午2:11


    說到“一巴掌事件”,再一次想到卡通《獅子王》裡的不長進 獅子阿叔;在現實裡,的確是每一個家族都總會有 一兩 個“沒長進的不肖子孫”,不管家簇是如何的“顯赫”,在社會裡是何等的“超然”,“沒長進的不肖子孫”都總教“當家作主”的人“拿他們沒有辦法”;極其量在每一次“闖出禍來了”之後,硬著“臉皮”向相關人士“討回人情債”,以換取“沒長進的不肖子孫”能夠“法外開恩”!

    “法外開恩”,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則之下,找出另一條“法制”以外的可行之路,讓事情得以在“控”“辯”雙方都可以取得“默契”與“協議”的情況之下,在“法律面前”各取所需,以“大家都同意的判刑”來結束“訴訟”!

    這種“事前默契與協議”並不是甚麼“新奇事”,在任何地區的“法律訴訟”過程當中,經常都會出現,目的並不是全然的“為權貴服務”,而是大家在可以預期的結果當中,為自己,為公家,節省開支,節省消耗!

    以下內容只是個人意見
    這一次“權貴沒長進不肖子孫”的“三度襲警案”,在“上庭”前的“交換條件”過程當中,沒有可能跟“有力人士的參與”無關;倘若是一般的“平民百姓”,斷乎不可能會把兩宗發生在不同“地點”的“襲警案”歸納在同一個案情中去處理;一宗是發生在“街上”有傳媒拍攝到;另一宗發生在“差館”裡,沒有傳媒拍攝到;結果,就是“當值的CID督察”決定兩宗襲警都提出“檢控”,只是來到律政處之後,便變成為只“檢控”在“街上的襲警”,至於發生在“差館裡的襲警”便不提檢控!

    這個道理說不通!

    發生在不同“地點”,不同“時間”的“襲警事件”,絕對沒有理由以“同一個案”來處理;就算是認為“疑犯”是在受到相同的“原因”影響才犯案,也不應該這樣的處理!

    如此的決定,就給與“外人”一個極為有理由相信“律政處”的話事人是在“賣人情”又或者是在“還人情”!

    香港地方小,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大多數都有一種“師徒”、“師兄弟妹”和“朋友”的關係,在各人的“事業”與“官運”際遇當中,都包含著很多種不同的“情”與“仇”在其中;有人說,就是因為這種“人情關係”才會有需要讓“公義女神”的“雙眼”被“蒙蔽著”“無眼睇”!

    這只是一個“極端”的描述,沒有甚麼“有力證據”!

    有可能,今次的“權貴沒長進不肖子孫”的“三度襲警案”被電話傳召的有關人士,在“權貴沒長進不肖子孫”的“代表律師”承諾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在街上襲警”(這沒有不承認,因為有傳媒拍攝到成為了頭條新聞)等控罪之後,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應該會是“需要入獄,但獲得緩刑”;故此才願意“賣”或“還”這麼樣的一個“人情”給“權貴沒長進不肖子孫”的“當家”!

    只是,世事難料;“律政處”的“話事人”沒有想到這個“裁判官”竟然會把更加大的“人情”拿來“賣”或“還”給“權貴沒長進的不肖子孫”的“當家”!!!如此舉動,所有人都“算錯了”!
 
    同樣,以上也只是沒有證據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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