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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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13一巴掌下的香港法制 1

 
2010年8月7日上午5:21


    香港的“法院系統”是獨立於政府體制之外;故此,一般情況之下,當執業律師獲聘任成為“裁判官”之後,雖然並不與“法官”享有“終身聘用”的安排,其原本意義就是給與“法官體系”裡一個“保護網”,可以讓他們不需要擔心“判刑”之後可能出現的“追擊”,以一種“超然物外”的態度履行法律給與他們的職責;理論上,是不受“社會輿論壓力”,也不受“政府立場影響”,也更加不需要“受制於權貴富商”,以持平公正的方針“判案量刑”!“裁判官”雖然不能享受“金飯碗”的權利,但也不會輕易被“炒”,情況跟“終身聘用”無異;大多數“裁判官”或“法官”的離任,都是被邀請加盟“律師樓”成為“合伙人”,以曾經身為“裁判官”或“法官”的資歷作為招徠!
 
    故此,“三權分立”的好處理論上就是各不統屬!
    也形成了三個獨立體制向同一個“庫房”要錢的現實!
    但是,有好處,必然也會有“強差人意”的異數!
 
    中國古代歷史裡,出現了一種家長制觀念之下衍生出來的“父母官思想”,黎民百姓在天下盡歸皇土的體制裡,本是無依無靠,能夠一息尚存的原因,只因為“皇恩浩蕩”;而地大物博的中國土地上,黎民百姓沒有可能親眼目睹“帝皇”,只能夠透過地方官的“施政”來領悟朝廷的“恩”與“威”。

    “地方官”在對老百姓實行“償”與“罰”的過程當中,因為並不完全有“普及的成文法”作為依據,故此,“地方官”的個人“意志”便成為了“法理的依據”;在“個人意志”相等於“皇法”的地方施政,再加上“學習法律”亦必需要跑到“官府”裡的傳統,讓“地方官”有能力和條件建立一種“道德界線”,讓各人心裡都明白“犯禁”與“守法”的標準是在那裡!

    但是,“地方官”的俸給不論是那一個朝代,都是極其微薄;新上任的“地方官”,往往都需要自行墊支“衙門”的“膳食”與“衙差僕役”的工錢;若然得不到“地方豪紳”的支助,“衙門”必然會是“入不敷出”;故此,在中國歷史裡,地方官與地方鄉紳大戶的關係,從來都是“千絲萬縷”;若然遇上“貧”與“富”之爭,不用多言必定是“富者”有理!
 
    在香港,歷史記載著清楚的“殖民地政治”色彩,它的特式就是“洋人”優越觀念,這種觀念直到今天仍然殘留在香港文化當中。
從口中說出來的倘若是“英語”,所得到的反應必然會相比於“普通話”來得積極;故此,一直以來,在法庭上以“英語”對話都是從事“司法界別”人士的基本要求。好不容易才等到“九七回歸”,“中文”才有機會成為“法庭用語”的“二奶”!
 
    隨著“九七回歸”的政權更替,香港的“法官職級”亦作出了調整,“洋人”退居到了第二線,不論其影響力有否改變,現實情況就是華人法官已經成為了大多數,在某程度上而言,“華”“洋”的法律權益,基本上絕對平等,不論在法庭上說的是“廣東話”也好、“普通話”也好,“英語”也好,都不會有“差別對待”,也不會影響法官的“個人觀感”!

    “沒有俸給不足”
    “沒有種族差異”
    “沒有殖民地特權”
    “沒有語言歧視”

    所以,香港的“司法制度”理論上是“公平”與“廉潔”;大多數爭拗都是出於“法例漏洞”的不同詮釋,甚少是基於“法庭的出錯”;因為作為法庭重要一環的“法官”,已經是在一個相對於可以“人身安全”與“持平態度”之下去履行職責,沒有“貪贓枉法 ”的誘因去“行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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