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甚麼讓人反感”?
今天,實行民主政制的地區,“民主”往往會被拿來挑戰“權威”與“傳統”的“工具”!
在“民主社會”裡,任何人都何以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不論這些“個人意見”是否“合理”,只要得到更多的人響應就可以“凝聚”成為一股“民間力量”,漸漸發展成為一個“壓力團體”;到了在“議會”選舉勝出獲得“議席”之後,就會成為一個代表社會裡某一部份人的“政黨”。
“民主政治”從希臘城邦社會發展起來之後,可以說,一直以來都是從一個“鐘擺方向式”的途徑不斷“成長”與“破敗”;經歷過光輝耀目的歲月,也飽嚐過“腥風血雨”的“相殘”日子。曾經有一段日子,雅典城以“石子投票”的方式來“驅逐”政治異己與
不受歡迎 的公民;這些被“公投方式”“驅逐”的公民,並不一定是“理應被逐”的人,只是“民主政治”之下的“公投方式”被 敵對者
拿來運用針對“異己”的目標人物;故此,在有權有勢的雅典政治人物鼓動之下,經常都會有“公民”被驅逐出城。
這種“石子投票”的方式,某程度上表示出一種“民主政治”的“中性立場”,不論是否合乎“公義”,只要“人數”佔大多數就能夠“主宰”城市的事務,就是假公濟私也是合法的手段。
那麼,就衍生出一個現實的問題;“大多數人認為是應該要去做的事情,是否就是真理?”
當然“大多數人認為是應該要去做的事情”並不一定就是真理!
只是,“社會風氣”如此!
當“社會風氣”在主流文化支配的情況之下,作出了“對”與“錯”的普遍價值觀念決定之後,人們就會在公開的情況之下認同這麼樣子的一種“價值觀念”,不會刻意跟主流文化價值觀念作對抗;這個時候,不認同主流文化價值觀念的人,或者是另有一種價值觀念的人,就會有三個選擇;第一,就是選擇成為“沉默的一群”;第二,就是心裡不認同主流文化的“是非對錯”觀點,在自己的生活圈子裡作出一些“消極性”的抵抗;第三,從積極的行動開始,組織起來成為不同種類的“小群體”,目標以爭取主流文化改變對他們認為有利益關係的意識形態觀念。
在民主政制社會裡,這種從不被認同的身份轉變成為社會龐大影響力的團體,是極之常見的事情;只需要凝聚到足夠的“多”力量,就能夠成為“民間組織”,再轉變成為“壓力團體”之後,就可以透過民主選舉的方法取得議會席位成為“政黨”;到了這個階段,“政黨”的理念與要求就能夠透過議會的辯論公開在社會裡成為一個政治議題,更可以借用“立法方式”把理念變成為“合法行為”。
發起“群眾力量”來達到“政治目的”,從古到今都並不罕見;今天,香港出現了第一個公開以“同性戀者”身為透過“選舉”取得“議席”進入“立法會”的議員,要求行政長官對“同性戀”表示其個人或政府的立場。
在華人的社會裡,傳統主流文化對於“同性戀”的問題是“保守”的;在香港這個倡言奉行“民主政治”的社會裡,在很早已前就偏向於“不讚成”亦“不需要反對”的權宜方法來看待“同性戀行為”;只是在“法律條文”上仍然不容許“同性婚姻”與“同性戀者配偶收養兒童”。到了這一屆“立法會會期”真正有一位“同性戀者議員”以高姿態展示其“同性戀者身份”要為“同性戀者”爭取“法律權益”的序幕拉開之後,便出現了一個“硬性要求”社會要表態!
“不讚成”亦“不需要反對”的立場並不足以讓“同性戀者”在立律條文當中“取得”法律權益;這就等同於任何一種“利益集團”需要其“政黨議員”代他們在“議會裡”爭取最大可能的“保障”與“利益”;他們需要有實質性的行動來引起社會關注他們的議題。
民主社會就是必然會出現這種情況;也必然會借用“民主政制”為不同的“利益集團”在議會層面挑戰“權威”與“傳統”,以求達到最大可能的“利益”!
這是“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不論是如何的事情,如何的道德價值觀念,都可以借用“民主政治”來爭取“法律地位”!
只要有足夠多的“人數”;只要有足夠多的“聲音”;只要有足夠多的“選票”;任何東西,都可以得到法律認許“它”的地位與保障。
但是,這些東西都並不必然就是“真理”!
當年,希特拉
也是借用德國的民主選舉成為“德國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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