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裡的“法治觀念”拿來與西方的相比較,是有很明顯的分別;簡單的說,就是中國的“法治觀念”是“法跟人走”;而西方的“法治觀念”是“人跟法走”!
從前,英國的鄉村地區,沒有固定的司法機關,需要巡迴法官定時帶領一隊司法人員到訪每一個鄉村地區開設臨時法庭審理積壓下來的案件;這些巡迴法官的判決,隨著年月的累積,成為了可供日後同類案件的參考,充實了英國的國家法典,讓國民有法可依!
當這種“法跟人走”的案例被確定下來之後,英國的“法治精神”同時也被社會大多人所認同,“法律”如何,人便跟法走。
中國也曾經歷過“法跟人走”的歲月,中央政府沒有能力監管地方官員的施政得失,便想出了一個富有中國特式的“法跟人走”政策以補強地方施政的疏失;所謂的“八府巡案”就是具有“天子權力”的中央大員不定時到訪各地方府縣衙門,有需要的時候即時開庭審理案件,查考地方官員有否瀆職貪贓枉法。
如此的“巡案”制度,表面看來是德政,但是內裡卻是“地方腐敗”的附生制度;就算真的出現了“為民請命”的父母官以“巡案”官銜到訪地方府縣衙門,平反了大大小小的寃案,也不可以提升地方府縣的“法治精神”與“守法觀念”;一個貪官被拉下台,沒多久又會有另一個貪官繼任,民生一點兒也不能安定!
故此,從古代到今天中國,並沒有從“法跟人走”轉變為“人跟法走”的“法治精神”與“守法觀念”;老百姓千百年來,都只是寄望蒼天派來一位“真正的父母官”,帶同“上方寶劍”來替老百姓
驅妖除魔!
只是,“包青天”並不是每一個年頭都會出現!地方的所謂“法治”從來都沒有一種“普遍性”的“公義”,千百年來都是依從地方的“掌權者意願”來定“公允”,失去了一種“持久的可信性”;只要是“貪官”上場,“公義”便不存在,老百姓就像經歷久旱的農民,每天都盼望“老天爺”發一點兒的“小慈悲”!
其實,鄧小平的名言:「富有中國特式的社會主義」真的具有無限的代表性;不論是那一個範疇,生長在中國黃土地上的同胞,都會深深的感受到不同種類“富有中國特式的制度”,總教人心中不“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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