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單不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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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27 認錯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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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人發覺的“錯誤”是“錯誤”嗎?

        基本的善惡對錯,本來是難於“狡辯”;但是,當“錯了”的是有財有勢者;或者,甚至乎是 國家領導人物;那麼,基本善惡對錯便有可能被重新詮釋,以減低那人“犯錯”所帶來的影響。若然情況到了“無法無天”的階段,便會出現“只許州官放火,不容百姓點燈”。

        香港情況有點兒特別,作為英國殖民地百多年,經歷了風風雨雨動盪不安的歲月,“洋人”治港成為了香港人的生活習慣,或多或少都讓殖民地時期的香港人從心底裡有一種說不出口的“非一般感覺”;沒有多少個“洋人”公務員犯錯受罰。

        在“廉政公署”成立之後,讓“法治精神”的發展培養出一個極佳的社會氣氛;可以說雖然沒有“民主”,但卻擁有“法治”;但是,這種 “法治”在某程度而言,卻仍然是有階級分別的。

        “法治”,是一種群體的意識,需要大部份人認同和遵守才可以有效運作;若然,領袖人物的一舉一動是與“法治精神”相背馳;那麼,一切都會失去了價值!

        倘若,“法治精神”成為了一種生活方式,市民普遍在日常生活裡認為某一種“價值觀”是有需要去維護;那麼,本身必然會不自覺地依照著這種“價值觀”而行。

        早前,溫家寶在一封公開信裡錯誤把地質學的名稱弄錯了。最初,有人發現了這個錯處,說了出來,沒有甚麼人願意去理會;後來,一位知識份子把這個錯誤正式告知國家級機構,事情被報導出來了,溫家寶立即以公開信的形式表示歉意,改正了自己的錯處。

        真正聰明及世故的人,面對自己的錯處會盡快的承認及善後,不會多作隱瞞及解釋;相反,自命聰明及奸險的人,卻會選擇迴避,不直接去承認也不去否認,希望事情可以漸漸被遺忘。

        有些事情的確是可以不去理會讓它淡忘。但是,當事人越是有財有勢的大人物,那麼必然會有很多人想去所謂的“揭露真相”;當事人愈是去隱瞞,愈是會被“鬧大”,甚至會變成為“公關大災難”!

        弄錯了一個“地質學名詞”,落在 溫家寶 身上,巧妙地成為了一個提升“品格”的工具。

        在公開信裡弄錯了,不可能收回,真正聰明及世故的人必定會盡早承認錯處開始善後;這本來並不是甚麼“法治精神”,而只是一種“個人品德操守”;但是,若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示範動作”,可以說,地位就算是國家總理,錯了還是需要去“改正”,而不是動員國力去更改“地質學傳統詞彙”。

         回到尋常百姓家;
        每一個家庭,都會有自己的“法律”,要保留一個家庭成員的身份,便要去遵守這套“家庭法律”。
        或者,可能是出於對家庭成員的“愛”,不想“傷害”他們;又或者,真的只是看成為是“責任”要去遵守;不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清楚明白“幹了錯事”的後果將會如何!

        “錯了”,如何是好?
        背著所愛的人做了一個“錯事”,如何是好?
        有人會認為不讓“他”或“她”知道是最好的!代價就是要終身說著同一個自己認為是“善意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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