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官場”都是難以理解的地方,無論是那一種“官場文化”,都會有不一樣的“個人風格”,讓旁觀的,參與的,沒有可能以劃一的標準來應對“官”總是有兩個口的現實!
到了高等法院原訟庭採用“陪審團制度”,個人意志便剔除了,法官的角式亦從“獨立自主”變成為“引導他人”,減少了因為“個人意志”對個別事件的“情感影響”。
香港的法院制度來到二十一世紀,可以斷言已經不再存在“黑幕”,“財可通神”的日子過去了,極其量只遺留一種“人情買賣”的關係,這在世界其他法治社會裡,也並不罕見,只能夠透過大眾傳媒的報導來監督及制衡…這是現實!
在沒有“實質利益”關係的情況下,法官判案有爭議,是不能夠以“法制”來評審調查,只能夠以媒體的報道將事情的所有“因素”與“觀點”擺在社會面前,讓社會透過普遍道德價值來討論;這也是香港人習慣了的方式。
在普遍存在“法治精神”的社會,中國傳統裡的“狗官”並不經常會出現,很多時候,“官”的“異類判決”大多數都只是“一時之氣”,也只能出現在較低層級別的“法院”;因為,較低層級別的“法院”是由“法官”一人的意志來“審案,在個人意志凌架他人的情況下,“法官”個人的修養與素質便成為了“判案”的關鍵所在;故此,在“判案”的過程與結果當中,偶而出現“問題”,可以說是“等閒事”。
到了高等法院原訟庭採用“陪審團制度”,個人意志便剔除了,法官的角式亦從“獨立自主”變成為“引導他人”,減少了因為“個人意志”對個別事件的“情感影響”。
香港的法院制度來到二十一世紀,可以斷言已經不再存在“黑幕”,“財可通神”的日子過去了,極其量只遺留一種“人情買賣”的關係,這在世界其他法治社會裡,也並不罕見,只能夠透過大眾傳媒的報導來監督及制衡…這是現實!
在沒有“實質利益”關係的情況下,法官判案有爭議,是不能夠以“法制”來評審調查,只能夠以媒體的報道將事情的所有“因素”與“觀點”擺在社會面前,讓社會透過普遍道德價值來討論;這也是香港人習慣了的方式。
“中聯辦是否公眾地方”這個觀點由 阮法官
帶出來引用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判決,相信也會產生一連串的後續發展;到那時候,可能伊德 也會引用案例來為自己在 阿蒙
面前爭取更多男人的法定空間。
一巴掌下的香港法制本來瀰漫著一份不清不靈的氣氛,沒有想到事情的發展是由“當事人”來主動解決掉,把自己從“緩刑”的“寛大”關入“鐵窗”裡。
這可能就是民主政治下的法治運作模式,不合常理的判刑總會有方法去“撥亂反正”;並不是那種把
正確 的 反正 變成
不正確,也不是把本來有條不紊的變成糊亂不堪的所謂“撥亂”,而是自有其修正的方法、途徑與時間。
給人一巴掌的那位,已經不用多說,大家都心裡明白就是了!只想說出在真正的民主法治之下,縱然在眾多法官當中有“異數”,也總會有一種無形的力量來把不及普遍道德意志的判案作出修改;這一次,是在還沒有進入更高級法庭的上訴機制之前,由當事人不遵守“感化條件”而被另一位“裁判官”扔進監牢。
今天,給人一巴掌的那位代表律師會向法庭申請緊急上訴,不知道結果會如何?
如同上一次的 阮法官
處理上訴申請,在不成文的規矩之下,在沒有呈上“新證據”的情況,若然只是“舊料重提”,原判的法官是沒有理由說自己“犯錯”!
這種“不成文的規矩”的判刑倘若落在有財有勢的當事人身上而又並非心中所預期的,必然也會上訴,直到最高法院終審庭的判決出來才會罷休!
這是有財有勢家族的“權利”,希望又會再一次遇上由“非一般的法官”受理上訴,會有機會出現一個“非一般的結果”!
其實,所有的制度都不可能有“完美”,也不可能會出現“沒有犯錯”的制度;因為所有制度的執行都是包含了“人”的成份在其中,而“人”就是從來都“不穩定”的。故此,去評審一套制度是否有效,便需要從制度本身有沒有“自我”修正的能力!
在司法制度下的所謂“自我”,就是容許別人從另一個角度來審理同一案件,在同一個制度之下,以新的觀點與證據按法律原則來審刑;可以是有罪,也可以是無罪!
某些人心目中,這是一場“遊戲”!
誰人有實力,便可以在“遊戲”裡按自己的意願來解釋“法律原則”;但是,在真正的民主法治社會裡,普遍的道德是非觀念會透過不同的媒介集合成為一股力量,讓不同種類的“遊戲”參與者到了某些時刻醒覺到有需要“撥亂反正”!
這不是一個理想的現象!但是卻不失為一種“軟方法”!
人生,難免會幹出“糊塗事”,當“糊塗事”發生了之後,人如何去處理才是品評“人生”,評定“制度”得失好壞的重要指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