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文章有敏感題材,需要網友自行思考!
文章的內容,並不是反對香港的 “教導所”制度,而是思想一個是否有需要去改善的問題!
16歲的少女,被控販毒,在法官面前主動要求選擇“入獄”,希望可以盡快服判期滿,“重新做人”,而不情願進入“教導所”,接受三年的“懲教改造”,而在獲釋後再接受三年的監管期!
這個舉動,惹來法官的“不滿”,“指責”被告少女沒有真正的“悔意”,就算判她進入“教導所”也只是浪費時間;於是便判她入獄三年。表面看來,這位少女在香港的主流輿論中被定性為“不知悔改”,沒有要求法官將她送入“教導所”,反而選擇與成年罪犯一起!
這位少女是否真的有悔意,作為“路人甲”,沒有資格去“說三道四”;只是想以一個較為持平的態度來看一看香港的“懲教條例”是否真的可以讓少年罪犯得到真正機會去改過自身,重新做人!
判入“教導所”的表面好處,是可以在整個“刑期完結”的時候,經過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抺去“接受懲教者”的犯罪記錄!
但是,要得到這個“抺去記錄”的結果,就是要在一段漫長的年月裡,無條件的接受 感化官 的監管!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感化官的個人對接受監管者的喜惡,是最重要的因素來決定“最終的感化官報告”!
在“教導所”服完刑期之後,三年感化期是最基本的時間;在這三年內,接受監管者沒有人生自由,生活必需要迎合感化官的要求,“個人的晚間宵禁期”、“結交甚麼朋友”、“讀書”還是“工作”,一切都要向感化官報告!
伊德 個人認為,這個“感化期”其實就是一個“監禁期”的延續!三年的“教導所”刑期,生活絕對不好過,可以說相對於真正的“監獄”嚴苛百倍。本來這種手段,目的是要以更強大的力量來清除少年罪犯的“劣根性”,透過嚴厲到極點的“紀律”壓倒“反叛性格”,來一個人格大翻新!
或者,可以說,是以一種“以暴易暴”的手段來改造少年罪犯!
這種手段,可行嗎?
犯了法,接受法律的“懲罰”是文明社會裡的“理之所在”。但是,一個“成年罪犯”,或“慣犯”在監獄裡所受到的對待,遠遠舒服過於“少年罪犯”在“教導所”接受的“身、心、靈”改造過程!
這種不同的“處置”方式,有人會說不恰當;但是也有人認為是“適當”;因為,少年罪犯還年輕,“有得救”!
認為“有得救”是一件事;
如何的去“救”又是另一件事。
伊德,在這種“教導所制度”裡感覺到一種“雙重懲罰”的用意!
既然,判少年罪犯進入“教導所”是想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為何又要以一種“極度嚴苛”的手段來去達成目標呢?
以“教導所”裡運用相對於對待“成年罪犯”嚴厲百倍的“不人道”手段來改造少年罪犯達到“合乎要求”,是否有點過了“火位”!
是否有一個更好的方法呢?
伊德並不是反對“犯了法便要接受懲罰”這個在文明社會裡的制度;而只是認為以一種相對於看待“成年罪犯”更“嚴苛”的手段來改造“少年罪犯”,成功率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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